发展党员公示办法三_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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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展党员公示
1、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以提高党员质量为目标,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通过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
2、公示对象
①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②预备期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3、公示内容
①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目、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
②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目、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4、公示方式和时间
发展党员公示要在企业党委领导下,一般有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要根据本企业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至7天。
5、公示程序
①提名。由党支部提名拟发展的党员、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②预审。党支部报请企业党委预审通过,确定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③张榜公示。各支部(总支)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确定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名单,包括个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申请入党的时间或转正时间、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间要设置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
④反馈意见。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研究办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党员和群众对公示对象个人思想政治素质、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
6、公示结果的处理
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做出明确的说明。公示结果及处理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①如对拟发展的预备党员没有提出意见,即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做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审查后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支部大会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的情况。
②如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没有提出意见,也要参照拟发展的预备党员的做法进行。③属于基层党支部的问题,由企业党委派专人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基层党支部,上级党委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④要保护反映问题的党员和群众,严禁借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