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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安发„2010‟17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
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及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领会这次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对这次大检查的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确保大检查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二、认真检查,确保实效。不论是企业自查自改阶段,还是部门、政府检查督查阶段,都要对照检查方案和内容,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地排查隐患和问题,尤其要针对“两节、两会”及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市安委会将于4月下旬组织开展安全督查。
三、及时总结,反馈情况。大检查结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检查方案和检查总结请分别于4月15日前、5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安全生产 大检查 通知
抄送:省安委办,市委办,市政府办,刘建业副市长,市长助理冯晓力,严新民副秘书长。
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印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明传电报
湘安办明电〔2010〕9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国务院安委会明电精神,按照分级负责、行业主管的原则,立即制订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带队深入基层检查,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深入检查,强化监管执法。要按照通知的要求,逐个企业、逐个单位、逐个项目全面深入、严格细致进行检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盲区和漏洞。安监部门要重点检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综合调度;煤炭、煤监部门要以煤矿整顿关闭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隐患;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路段、航道的隐患治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酒后驾驶和非法营运行为;消防部门要突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整治挂牌重大隐患。其他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检查。要把安全检查与执法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对非法违法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要严厉打击取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
三、加强督查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平衡深入开展;要认真分析研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共性和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对责任不落实、作风不深入、检查不认真,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要通报批评,因此导致较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安委办将于5月中上旬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和进展情况,工作总结6月1日前报省安委办。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克保、力伟同志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近期,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国资监管部门要组织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在建矿井和各类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措施将本通知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大型国有和地方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