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重庆微型企业扶持资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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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等有关资金。

第三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降低费率、业务补助等方式,用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手续简单、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扶持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和项目申报两种方式。因素分配主要依据全市五大功能区划、区县产业发展条件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成效等,并适当向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倾斜。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5万元以下,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字样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属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

第二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七条 微型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限基准利率,市级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奖励。

第八条 建立市级微型企业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损失,由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和承贷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原则,对承贷银行进行补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市级财政按照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补助。

第十条 筹集资金组建市级再担保机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市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同时给予最高30%的补偿。

第十一条 区县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小微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财政按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小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可具体向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咨询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由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出资2亿元,与社会投资机构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并积极做好优质项目储备。

第三章 鼓励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的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微型企业9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按原政策给予资本金补助,资金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区县工商部门在微型企业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根据微型企业实际营业情况、从事行业、实际投入金额、创业者身份、雇工人数等因素开展创业评审,确定创业补助金额并公示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创业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个人消费。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向工商部门报送企业年报时,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县工商局审查。未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的,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库”和“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补助。

第十七条 市级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经营场地、后续培训、水电等补贴。

第十八条 区县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微型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新打造楼宇产业园的小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具体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类中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市级鼓励类和区县鼓励类两种类型。区县鼓励类目录,由区县根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结合全市五大功能区划分和区县产业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在10月1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备案。市级鼓励类目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在10月1日前公布。

第四章 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2016年12月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坚持简单便民原则,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由工商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基本信息,税务部门提供上述企业纳税情况,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2015年底前,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咨询和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第五章提供聚集发展空间和优化服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业用地新建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其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根据其连续3年对市级财政的贡献,通过转移支付奖补各区,用于支持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及入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其提供的服务给予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重点楼宇产业园,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和楼宇业主让利的“三个一点”支持方式,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市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租金价格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帮扶成效显著、展示效果明显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微企村和创业孵化基地,在市级微企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根据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上年四季度会同财政部门,明确下年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并通知区县和企业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请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近两年没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就企业申请资料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核实。公示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将无异议的项目和经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扶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商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扶持企业,企业收到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以后年度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对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以及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奖励及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融资性贷款担保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注:以上关于“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 东莞厂房网 转载自重庆忠县人民政府 网址:http://zx.cq.gov.cn/main/zxzw/ggzt/gsgg/10fe350a-c7bc-46ed-90a7-829176f07b3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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