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_湖北省收费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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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工会:

根据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省政府同意对工资收入较低和生活特殊困难的在职和离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进行困难补助。为了做好补助工作,加强对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补助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地各单位,请按此办法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章)湖北省总工会(章)2004年8月25日

湖北省省部级困难 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劳模的关心和爱护,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鄂政办函[2004]17号),切实做好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的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

比照国务院对全国劳模的补助办法,对我省低工资收入的省部级劳模实行定期补助;对特殊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行不定期补助。

1、定期补助范围:凡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在职和离退休省部级劳模,均实行定期补助。

2、不定期补助范围:本人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本人遗孀)因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包括省部级农民劳模),均实行不定期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

1、定期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省总工会根据资金总量和全省困难劳模人员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发放标准。

2、不定期补助标准:按每一补助对象,年度补助标准一般为1000元至1500元,对特别困难的,由省总工会专题研究,确定补助标准。

第四条 补助方式

1、全省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各地财政,由各地财政负责拨同级总工会,由同级总工会负责发放到省、部级困难劳模个人。中央在鄂大型企业和省属企业困难劳模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拨给省总工会,省总工会负责发放到省、部级困难劳模个人。

2、全年补助资金分两次安排到位,每次各安排50%。

3、补助时间为,每年7月份和第二年春节之前各补助一次。

第五条 补助对象的确定 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对象名单由各级总工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每年6月和11月分两次汇总上报省总工会审查确定。

第六条 节余资金处理

省级预算安排补助资金若有节余,转作下年度一并使用。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采取分级管理,分级发放,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各级财政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总工会负责发放给省部级困难劳模个人。以谁管理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管理方式明确责任。

2、为切实体现省委省政府对省部级困难劳模的关心,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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