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_银行会计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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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会计规范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业务印章是在业务办理中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上确认核算事项
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计业务印章主要包括省联社统一设计的会计业务印章和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会计印章。
第四条 会计业务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刻制”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会计业务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管理由省联社统一负责,印章的管理办法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印章的样式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印章的用途由省
联社统一明确。
分级刻制是指除省联社统一安排刻制的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以外,其他所有印章均由市、县联社按照统一样式安排刻制。
第五条 因业务需要新增会计业务印章种类应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申请,以正式公文形式逐级上报省联社,待批准后按要求刻制。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得擅自设计、刻制会计印章。
第六条 各级营业机构应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于登记印章领入、发放、启用、交接、停用、作废、上缴等情况,《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主
管或由其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会计印章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配备,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做到严格
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第二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种类:
1、业务公章、2、结算专用章、3、存单(折)专用章、4、业务清讫章、5、受理凭证专用章、6、现金调拨专用章、7、对账业务专用章
8、汇票专用章、9、本票专用章、10、转讫章、、11、假币章、12、票据交换章、13、封包讫章等。其中,前七种印章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其余印章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
第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业务公章:用于(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凭证上)如加盖在对外办理的存款证明、资信证明、询征函、委托调查、协议存款证明及签发的签发债券收款凭证、单位定期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签发贷款催收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凭证上。
业务公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本机构会计业务负责人保管使用。
(二)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结算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对外办理结算业务但没有支付系统行号的营业机构应使用其管辖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结算专用章通过编列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明确责任。
(三)存单(折)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及债券收款
凭证上。
存单(折)专用章可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
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四)业务清讫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现金、转账及账户特殊处理等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等凭证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
业务清讫章可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
人员保管使用。
(五)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受理凭证专用章可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
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六)现金调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营业机构与中心库或营业机构与所辖网点办
理现金调拨业务的相关凭证上。
现金调拨专用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每个营业机构配备1枚现金调拨专用章,由主
管现金调拨人员保管使用。
(七)对账业务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信用社与客户之间的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对账业务专用章可按业务量酌情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
管使用。
(八)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相关
凭证上。
经批准可签发或代理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并获得支付系统行号和农信银支付系统行号的机构可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每个签发银行汇票的机构可刻制1枚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按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九)本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营业机构签发的银行本票上。
本票专用章按签发本票的营业机构配备,由指定人员保管使用。
(十)转讫章:用于加盖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对公业务涉及系统外的转账票据、结算凭证及回单等相关凭证上。
转讫章根据业务需要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
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十一)假币章:用于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加盖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上。
假币章可根据营业机构业务需要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印章序号需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编号规则顺延编列,由业务经办柜员或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二)票据交换章:用于根据当地票据交换机构要求加盖在提出票据交换凭
证上。
票据交换专用章可按营业机构业务需要酌情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三)封包讫章:封包讫章用于成捆钱款封包时加盖在封包签上。封包讫章可按营业机构业务需要配备,通过刻制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管使
用。
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会计业务印章,按人民银行规定配备,由相应的业务人员保
管使用。
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申请由使用营业机构发起,按印章的管理级次逐级审批,汇总报至市、县联社或省联社安排刻制。申请刻制会计业务印章应以正式公文形式进行,公文内容包括刻制印章原因、用途及各类印章需刻制数量,并填制《申请刻制会计业务印章明细表》(附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实行省联社和市、县联社两级管理。
(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省联社负责刻制并颁发。
(二)其他会计业务印章由市、县联社按省联社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统一组织刻制
和颁发。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申请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上的机构名称应与本机构《金融机构许可
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因磨损而需重新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印章序号,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应使用新的印章序号,不得与遗失的会计业务印章的编号相
同。
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领用
第十四条
各级营业机构领取会计业务印章时,应实行“双人签收领取”制度。即应由双人持本单位公函(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共同前往办理。
第十五条
印章发放部门应对领用单位公函及人员身份进行核对,无误后由领取人在《印章
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
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领取的会计业务印章,应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逐枚加盖印章印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相关内容要记载齐全、准确,并注明领取日期。领回印章未使用前应入库或保险箱、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业务印章领用或启用当日,应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相关栏次中记载领
用或启用日期。
第十八条
柜员领用会计业务印章时应核对印章实物与《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加盖的印章印模是否一致,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交接。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十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并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
第二十条
业务公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应同其配套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分管分
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柜员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业务印章。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会计业务印章,不得私自授受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业务印章交他人使
用。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印章中带有活动日期的,印章使用人员在营业前要及时调整印章日期,保证使用日期与业务受理日期或业务处理日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柜员不得预先在空白凭证上加盖会计业务印章备用。
第二十四条
柜员处理超过业务权限的用印或特殊业务使用印章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查。
第二十五条
柜员保管会计业务印章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印章应加锁
入柜(或箱)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会计业务印章在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营业终了未设业务库的机构网点的会计业务印章日终应随款包入业务现金库保管。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机构暂时不使用的会计业务印章,应由印章领用人与会计主管双人封存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封存保管超过1年的,应编制《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上缴清单》(附式二)上缴至上级主管部门集中保管。
第二十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交接应当面办理,并经业务主管批准,由会计主管监交。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
第二十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报至印章刻制机构。
第六章 印章的停用、上缴与销毁
第三十条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印章损毁、印章样式变更等涉及会计业务印章停用、变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停用手续,并将停用的印章及时上缴。营业机构上缴停用、损毁印章时,应双人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停用、上缴的会计业务印章应在停用或上缴当日,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停用和上缴日期。
第三十二条
营业机构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应在停用当日最迟次日上缴至市、县联社。市、县
联社核对后封存入库保管,待统一组织销毁。
第三十三条
市、县联社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停用、作废会计业务印章的清理销毁工作,销毁时应编制《印章销毁清单》(附式三),由市县联社会计部门会同保卫、稽核等部门共同实施销毁,参加销毁印章人员均应在《印章销毁清单》上签章确认。其中,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应逐级上缴到省联社,由省联社负责销毁。
第三十四条
印章销毁清单应作永久档案保管。第三十五条
各级联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机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发放、领用、使用、上缴、交接、停用、销毁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会计业务印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