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_高速铁路沉降观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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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工路桥函【2011】41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路桥函【2011】41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路桥函【2011】41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工务处 工路桥函〔2011〕41 号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工务段,上海维修基地高铁部,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规章编号 SHG/GW277-2011)印发给你们,请贯彻 》 执行,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1 — SHG/GW277-2011 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我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监测工作,及 时准确掌握高速铁路运营期间路桥沉降情况,为线桥路养护维修 和应急处理提供必要依据,确保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安全平稳运 行,依据铁道部《高速铁路运营沉降监测管理办法》(运基线路 [2010]554 号)的要求,结合我局管内高速铁路的具体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管辖范围内所有既有高速铁路和 新建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新建铁路建设期、运营 期,原则上以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初验之日为界,新建铁路开始 联调联试至通过初验期间,比照运营期管理,高铁联络线的路桥 设备运营沉降观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3 条 高速铁路路桥沉降监测工作应委托具备铁路测量、数据分析等方面资质及技术能力的单位实施。在委托工作完成前,— 2 — 由工务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路局管界划分分别负责对重点路桥设备 进行沉降观测。第 4 条 路桥沉降观测资料的验收交接工作 1.各高速铁路合资公司在线路正式运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 期间路桥沉降评估单位、施工单位与工务设备接管单位,做好施 工期路桥沉降观测标(桩)沉降观测资料及其评估分析资料的验、收交接工作。2.对于缺失及失效的沉降观测桩(标)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在 交接前补齐。3.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在完成验收交接工作后应及时建立路 桥沉降观测桩台帐,记录好观测桩桩号、线路里程及对应的轨道 板板号,并制作示意图标明观测桩位置,确保标桩齐全、资料完 整。第 5 条 高速铁路沉降观测重点地段是指高度在 5 米及以上 的路堤地段、软土地基路堤地段、路堤与桥梁过渡段、路堤与横 向结构物(立交框构、箱涵等)过渡段、路堤与路堑过渡段、路 堑与隧道过渡段、无砟轨道与有砟轨道过渡段及路桥隧涵沉降异 常地段。第 6 条 沉降观测单位须编制合理的沉降监测方案及实施细 则,报路局(工务处)批准后实施。— 3 — 第三章 沉降观测技术要求 第 7 条 路桥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扣件调整能力和线路竖曲 线圆顺的要求。工后沉降不宜超过 15mm;沉降比较均匀并且调整 轨面高程后的竖曲线半径不小于 0.4Vsj 时,允许工后沉降为 30mm。路堤与路堑、桥梁、涵洞及隧道等构造物交界处的差异沉 降不应大于 5mm,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折角不应大于 1/1000。2.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符合下表要求。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标准 设计行车速度(km/h)250 300、350 一般地段(cm)≤10 ≤5 台尾过渡段(cm)≤5 ≤3 沉降速率(cm/年)≤3 ≤2 2 3.桥梁静定结构墩台工后沉降不应超过下表限值:静定结构墩台工后沉降不应超过下表限值 沉降类型 墩台均匀沉降 相邻墩台沉降差 桥上轨道类型 有砟轨道 无砟轨道 有砟轨道 无砟轨道 限值 30mm 20mm 15mm 5mm 注:超静定结构相邻墩台沉降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根据沉降差对结构产生 的附加应力的影响确定。4.涵洞工后沉降限值应与相邻路基工后沉降限值一致。第 8 条 路基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原则: 1.路堤地段至少每 50 米设置一个观测断面,布置在路基面 — 4 — 上的观测点应尽量采用建设过程中已有的观测桩。2.过渡段的沉降监测应在结构物上布设不少于 1 个观测点,路桥(涵)过渡段在桥台(涵洞为边墙)及桥台(边墙)后 10 米、30 米处各设置一个观测断面; 有砟轨道和无砟轨道过渡段在过渡 点及两侧 10 米、30 米处各设置一个观测断面。3.沉降异常地段(可结合轨控连续出现不良等情况进行判 断)根据需要每 20 米设一个观测断面。4.每个观测断面应至少设置三个观测点,分别位于两侧路肩 及线路中心,必要时还应在路基坡脚外一定距离处增设沉降观测 点。第 9 条 沉降观测周期 1.全线路基沉降、桥梁沉降普查观测,运营初期宜每年进行 一次,根据沉降情况可适时调整观测周期。2.重点路桥地段沉降观测,运营初期每月至少观测一次,根 据沉降情况可适时调整观测周期。3.当线路周边环境条件改变、发生异常沉降及遭遇连续降雨 时至少半个月观测一次,并根据具体沉降情况,相应缩短观测周 期。第 10 条 仪器设备及测量精度要求 1.路基运营沉降监测应使用电子水准仪、全站仪等先进设 备。2.沉降监测精度选取变形三等精度,具体指标见下表。— 5 — 运营沉降监测精度指标垂直位移测量 变形测量等级 三等 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mm)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mm)±1.0 ±0.5 第 11 条 基准点应建立或选设在路桥沉降影响范围以外便于 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宜选用 CPⅠ、CPⅡ控制点以及线路水准基 点。当需要增设基准点时,按照线路水准基点的要求增设基准点,并确保其稳定性,定期进行检查校核。第 12 条 使用的仪器应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每周期观测前,均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验校正,并保 留检验记录。第 13 条 每周期沉降观测时,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3.固定观测人员; 4.固定基准点; 5.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第 14 条 路基沉降总观测时间不宜少于 10 年。第四章 沉降观测安全管理 第 15 条 沉降观测过程中所有进入栅栏内部的作业均比照营 业线施工进行管理,沉降观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上海铁 路局关于高铁安全和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相关规定,并与相关设备 — 6 — 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第 16 条 沉降观测单位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铁 路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第五章 沉降观测成果 第 17 条 沉降观测单位新建的观测网必须经路局验收合格后 方可应用。第 18 条 沉降观测单位在观测过程中必须按合同约定内容和 时间节点及时向路局(工务处)提报观测工作进度、路基沉降观 测资料和分析报告。第 19 条 沉降观测单位应编制年度高铁路桥沉降监测综合分 析评估报告,于次年 1 月底前上报路局(工务处)。第 20 条 路局在收到沉降观测单位年度高铁路桥沉降监测综 合分析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 报告。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 21 条 各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路桥沉降异常应急处理 预案,并报路局(工务处)备案。第 22 条 当沉降观测单位发现路桥设备发生异常沉降时,应 立即向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和路局相关部门报告。第 23 条 当工务设备管理单位接到异常沉降信息时,应立即 — 7 — 启动路桥沉降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列车运行安全。第 24 条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周边环境 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路桥设备稳定的施工、堆土等各种 活动的情况,根据影响程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七章 其它 第 25 条 前发路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规定为准,未尽事项应执行国家、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其它相关规 定。第 26 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由路局工务处 负责解释。前发《沪杭客专路基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试行)(工 》 路桥函[2010]235 号)同时废止。— 8 — 主题词:高速铁路 运营期 路桥 沉降观测 办法-抄送:-上海铁路局工务处 2011 年 2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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