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锡联第一次点案:房管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应撤销颁发的产权证_产权证逾期办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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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锡联2012年第一次点案
房管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应撤销颁发的产权证
案情:小李与小张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购买了一套住宅,2009年以小张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11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小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小李与小张的离婚判决,并将住宅判归小李所有。小张不服,提出上诉。同月10日,小李向所辖房管局发出告知声明:“法院已将住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该房屋办理转让手续”,并附上了判决书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日,房管局《复函》称:小李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11年11月9日,二审法院对小张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小李在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小张以60万元的价格将住宅卖给了王某,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管局已于2011年10月19日将住宅登记在了王某名下。小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管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王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点评:
一、房管局应当撤销颁发给王某的房地产权证,但不需要承担对小李的赔偿责任:
1、房管局知道该住宅权属存在纠纷并正在进行民事诉讼;
宋锡联2012年第一次点案
2、未告知申请人该住宅存在产权纠纷且可能存在共有人的情况。
基于此为小张与王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显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应撤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但没有证据证明小李因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了权益损害,所以,房管局不需赔偿小李损失。
二、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该如何保护?
王某根据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名字在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办理受让,合法有效。此判决书对王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本案善意第三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王某应另案起诉小张。王某的损失应向小张要求赔偿,如果因为房管局办证的相关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可以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供稿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
宋锡联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