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小学学校章程_永丰小学学安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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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

永丰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功县普集街乡永丰小学”;学校校址: 武功县普集街乡永丰村。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六年全日制公立小学校。

第四条

办学理念:深化素质教育

构建书香校园

第五条

办学目标:树立全人发展思想,打造特色校园文化,努力创办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的农村小学校。

第六条

培养目标:以教育教学改革为依托,以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努力培养习惯良好、知能并进、身心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求的未来人。

第七条

校训:严谨

团结

勤奋

创新

第八条

校风:文明

健美

守纪

和谐

第九条

教风:敬业

爱生

博学

进取

第十条

学风:尊师

自律

勤学

上进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校长权利

1、行政管理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行政管理事项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管理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3、财务管理权。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和学校的预算外收入校长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有权决定经费使用方案,可用于校舍建设和设备配置,学校日常开支、教师培养和师生的奖励。

4、教学管理权。在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的条件下有权决策其重要问题。

5、制度建设权。校长有权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现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课程设置权。为了学校的发展和教育的成功,校长有权开发和利用优质课程。

第十三条

校长义务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遵循教育规律,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2、正确处理党政关系,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3、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

4、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5、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6、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建立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设书记、支委等,全面负责党务工作,保障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1、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参与领导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参与学校的重要决策。

3、对学校干部的选拔、任免、晋升、培训、考核进行监督。

4、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校长要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5、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十五条

教代会是教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能:

1、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等有关学校建设和改革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讨论通过学校章程草案,报主管部门审核。

3、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权。监督评议校长和其他学校负责人的工作,并可就学校人事任免问题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

1、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教师代表等人组成,由校长主持,重点讨论、研究、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重大事宜。

2、行政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中层正副职人员参加,传达校务会的决定、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3、校务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行政会为二级决策机构,校长在两级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工作机构。各职能处室职责如下:

1、校务室: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精神,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2、教导处: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教学纲要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负责学校的家长学校工作和学生的学籍管理。

4、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为师生服务。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及校园的绿化、美化、香化、净化、精化工作。

5、大队部:负责学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对少先队员进行爱国主义思想和集体主义观念等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设置。

1、学校设校长一人,教导主任一人。教导主任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工作,听从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2、学校设校务室、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处室。由校长聘任各处室主任各一人。各职能处室要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1、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2、教职工按照上级部门精神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对于不胜任现任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3、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设在校务会议室,委员会主任教导主任兼任,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委员会主任由大队辅导员兼任。申诉委员会职能,受理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处理意见不服等事宜。

1、教师申诉。教师如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三十天内,做出处理或答复。

2、学生申诉。学生在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教师做出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教导处提出申诉。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其他各项工作均应服务于这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全人发展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不歧视后进生,不放弃调皮生,不让一个学生掉队。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师和学生的发展为本,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3、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由教导处负责。教导处要认真进行教学计划的编制、课程的选择、任课老师的定位及课表的编排,精心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并加强督导和检查,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区教育局教材审定委员会的规定,选用教材,并按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学校要选用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地方教材,作为教学的补充内容还要从本校实际出发,开设校本课程,让学生选修。无论是国家计划课程,还是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均应保证教学的高质量。

第二十七条

搞好校本教研。加强教学工作和教科研工作,优化课堂教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辅导、考核、组织课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一天的教学开放日。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要严格执行巴中市教育系统教师廉洁从教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德育工作的方法、途径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3、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4、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二条 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确实需要停课时需经学校、市、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特殊学生的帮扶工作,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同时做好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辍学。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其规定的相应义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充分尊重教师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教师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师应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创造性地完成好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咸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和本校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方案,对教师业绩进行科学合理考核奖励。学校对违纪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鼓励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坚持校本培训制度。加强对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应享受的权益,逐年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其规定的相应义务。

学生的权利: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学生的义务:

1、学生必须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

2、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学生要善待他人,珍爱生命。

第四十条

学生的奖惩。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

第四十一条

入学及学籍管理

1、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招生。对于中途转出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密切合作,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3、学生修业年限6年,修业年限已满升入初中。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市、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

4、学校采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取消留级制度。

5、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6、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两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六章

学校经费、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办学经费的来源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为辅。

1、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助。

第四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统一由会计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本着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使用。预算内的经费严格执行年初预算管理,预算外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出纳的岗位职责,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审批支付程序,学校基建、大额工程由教代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校产、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均由后勤统一宏观管理,使用责任人具体管理。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置专人负责师生保健、健康教育并建立师生健康卡片,定期组织师生体检。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加强体育工作。体育工作应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自然条件。体育教师应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注意运动的密度、强度和运动量,严防发生体育教学事故。

第四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和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工作。

第五十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并报请区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与相关村落建立联系网,成立学区教育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五十二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乡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五十三条

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

1、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家长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引领本班家长开展家校工作。

2、成立家长学校。以教学年级为单位,成立家长教学班,采取六年制方式,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年至少开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建立校长接待制度。确定每月首周一下午为校长接待日,同时校长做好随时接待家长来访工作。

4、建立教师家访制度。教师定期做好家访工作,并同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工作。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经校务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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