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手续办理服务指南_消防工程施工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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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各地的消防报批手续略有不同,以当地的为准)
消防手续共三个: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内装修施工前需办理)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抽查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内装修竣工后需办理)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馆、会堂及娱乐场所。
注:办理第2、3个消防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第一个消防手续办理指南
1、填写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单位申报均需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和委托证明书。(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装修平面图、电路图、插座图、天花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5、消防系统设计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6、消防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二个消防手续办理指南
一、验收备案
二、设计竣工蓝图
在备案抽查中被抽查的单位,应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竣工后平面图,蓝图需加盖竣工章。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备案凭证;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施工、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八)竣工蓝图、整个建筑验收意见书;
(九)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个消防手续办理指南
申请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需要建设单位盖公章,.假如施工单位去办理,只能说是代办.2.申报表上所填内容基本为主要建材,如隔墙材料/地面材料/顶面材料
3.需要准备该场所的整体消防设计的图纸
4.需要准备具体施工的场所的平面布置图,电气图,和消防图(,上述图纸需晒蓝图,并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比如建筑设计院)盖上出图章 5.当地消防大队会在10个工作日内去现场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若同意,即可开工,不同意,可能要修改装修方案.6.装修完毕前二周,就可以递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内容和申报表基本一致.一般消防大队会抽查2~3种建材去检测,检测费用为每项约1000元(最有可能抽到的是PVC管.木工板,窗帘等)7.检测合格的话,建设单位至少2人参加消防培训(强制的),培训费在800元/人左右(各地费用估计略有差异)8.消防大队在工程竣工时去现场再次巡查,会列出一些整改意见,照办就是了.然后就发一张消防验收审核同意书给建设单位
请参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