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_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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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2)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本节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是本法的核心部分。根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最关键步骤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还要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这样才能得到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接下来,就要界定各项税前的范围和标准,这一环节税收上可能会与会计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这时就要遵循税法优先的原则;界定好了应税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之后,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
根据征管法第五条)我们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人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而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免税所得
将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人中排除。“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均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2)符合条件(居民之间的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新法中被界定为 “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公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就已从 “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旧税法中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并未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当年存在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在计人“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造成了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
二、所得确定原则。
(一)、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提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二)、税收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第七条)、免税收入(二十六)、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名词解释:
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提示: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名词解释:
所称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下一讲收入总额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