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_中层管理职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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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中小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中小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精简、高效原则。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三条 中小学校实行统一的中层管理机构和职位设置制度。各类学校的中层职位、职数设置如下:

(一)普通高中

教学科研处:主任1名,副主任3名;德育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团委书记);总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学校保卫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职业高中

教学科研处:主任1名,副主任3名;德育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团委书记);实习训练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总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学校保卫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招生就业处:主任1名。

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按专业设置中层管理部门,但中层干部职数限额不得突破上述标准。

(三)九年一贯制学校

教学科研处: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分管全校教科工作,1名分管初中部,2名分管小学部);德育处: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团委书记;1名分管初中部;1名分管小学部,兼少先队总辅导员);总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学校保卫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

(四)规模较大(24班以上)的初中、小学:

教学科研处:主任1名,副主任3名;德育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团委书记或少先队总辅导员);总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学校保卫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

(五)规模较小(24班以下)的初中、小学:

教学科研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德育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中1名兼团委书记或少先队总辅导员);总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学校保卫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

办学规模特大(60班以上)的中小学校,中层职位设置,由学校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增加。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胜任职位要求的教学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五条 拟提拔担任中小学校中层干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提拔担任中小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担任中小学校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层副职三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担任教研组正副组长(年级组正副组长)经历;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破格提拔。

(二)担任中学中层干部,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小学中层干部,必须具有专科学历。

(三)新任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具有市级骨干教师称号(市级骨干教师较少的农村偏远学校,必须是学校骨干教师)。(四)新任中学中层干部,年龄在38周岁以下;新任小学中层干部,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应具有在编教师身份,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位确认。选拔任用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前,任用学校应将中层职位空缺情况和选任方式,向市教育局报告并获得确认。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应有合理的梯队结构。中学38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不少于2人;小学3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不少于2人。

(二)推荐候选人。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候选人由下列途径推荐产生:(1)学校党组织、校长办公会议推荐;(2)召开学校教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3)现任的中层干部自荐;(4)教师自我推荐。

在民主推荐、学校考察的基础上,由学校党组织、校长办公会议联合确定候选人名单。学校中层正职候选人名单需报市教育局同意。

(三)学校中层干部选任程序和办法:

(1)学校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2)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候选人的竞选演讲;

(3)教代会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中层干部(当选者有效得票必须超过半数);

(4)根据教代会选举结果,学校发文任命;(5)校长向当选中层干部颁发《中层干部聘书》;(6)选举结果和委任文件报市教育局人事监察科备案。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因各种原因临时出现缺额的,可由学校党组织和校长办公会议联合确定代理职务人,待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时按规定程序予以增补。

第八条 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制度。中小学校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或学校中层机构调整、重组时,都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学校中层正职岗位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学校中层副职岗位实行差额选举(岗位职数与候选人的差额数不小于25%)。

第四章 职位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中层正职职位任期不得超过四届,同一中层副职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条 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父子(女)关系等。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一方如担任学校主要领导,另一方不得在同一学校竞选中层干部职务,也不得从事总务(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制度。中层正职满50周岁,中层副职满48周岁,到龄不再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对任学校中层正职累计满9年或任中层正副职累计满15年的正职中层干部,到龄免去职务后,仍在原学校教学一线岗位任教的,可继续享受学校中层副职的相关待遇,享受中层副职待遇的时间为5年;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免职制度。中小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中,教职工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中层干部任期已满,不是下届中层干部候选人的;或虽是候选人,但在竞选中落选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三条 建立中小学校中层干部业绩考评激励与警示制度。对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校中层干部,年终岗位奖可在教师平均岗位奖的基础上上浮15-20%(中层正职为20%;中层副职15%);对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学校认定不胜任现职工作的中层干部,应免去中层干部职务,年终岗位考核奖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予以扣发。学校对满工作量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中层干部,每月可发放中层干部津贴(参照本校班主任津贴发放标准并适当上浮,具体发放标准需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选任、报批(备案)和管理工作。对在学校中层干部推荐、选任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主要领导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学校中层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股份制学校、幼儿园和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的中层干部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 家 港 市 教 育 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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