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_职教集团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教集团管理办法”。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北省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为管理中层干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聘用)、考核、调整等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第四条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内设党政机构正副主任(正副处长)、二级学院(部)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

第二章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资格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提拔担当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本科学历应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在本校工作2年以上。

(二)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拟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50岁),拟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岁);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干部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博士毕业有1年工作经历、硕士毕业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年龄在45岁以下,可直接提拔担任二级学院院长和业务干部岗位正职(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2、部门急需的、有领导和管理经验,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3、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第三章动议

第八条动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其中,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本院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职位出现空缺且本院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按程序选拔,经正式选举产生。

第四章组织选拔 第十一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由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干部组成,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研究,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一般按人选与拟任职位3:1的比例掌握)组织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会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适应调整。

第十五条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职称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小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干部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和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分管领导成员、所在部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部门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其中,考察中层正职拟任人选,还还应当听取校级其他干部的意见。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包括:本部门的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第十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

(三)进行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条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党委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竞争上岗

第二十一条竞争上岗可采取定向竞岗,也可采取不定向竞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五)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测评),根据任期考核情况和本人意愿,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以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其中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位人数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岗位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应取消或按比例核减竞岗职位。

第二十三条民主推荐。在参与竞争者中推荐合适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法进行。任欺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也可采取述职竞岗的方式进行。采取面试、述职竞岗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的,一般应组建由本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采取不定向竞岗方式、参加竞岗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或述职竞岗)人员名单。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人选直接进行面试(或述职竞岗)。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推荐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综合考虑,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和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1.5: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试对象。

第二十六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竞争上岗落聘的中层干部,保留一届同职级B岗待遇,仍可参加下一轮干部竞岗,再一次落聘的,取消干部待遇。

第六章 公开选聘

第二十七条公开选聘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组织考察;

(六)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实际参加竞聘人数应当多于公开选聘职位数。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一般应组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干部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1/3)。笔试、面试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参加应聘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应聘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参加应聘人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和人岗相适情况,综合考虑个人德才条件、经历业绩等因素,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组织考察组,采取一定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开选聘非中国籍人员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其本人进行工作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十五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3年,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任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对干部进行任期考核,考核合格者需要重新申报中层干部岗位。对不主动申请岗位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干部,不再安排干部职位,取消干部待遇。

第三十七条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轮岗制度。

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提高综合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6年)的中层正职原则上要轮岗;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三个任期(9年)的,必须轮岗;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第三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条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退出制度

实行中层干部岗位退出制度。中层干部岗位退出制度是指中层干部退出一线干部岗位,保留同职级干部B岗待遇(具体按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根据个人实际安排到教学和管理一线工作。

中层干部退出一线干部岗位应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个任期(男性中层干部、副高以上职称的女性中层干部年满57周岁和年满52周岁的副高职称以下的女性中层干部)的,不再安排担任中层干部实职,享受同职级干部B岗待遇(具体按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年满54周岁(时间截止到当年年底)的中层正职干部和年满52周岁(时间截止到当年年底)的中层副职干部,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向学校提出自愿退出一线干部岗位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退出一线干部岗位,享受同职级干部B岗待遇(具体按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三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七)年度考核或期满考核不称职的。

第四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中层干部实行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七条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汇报材料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工作情况汇报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于2015年7月8日正式挂牌成立。成立后的职教集团共开办有中高职专业80余个,涵盖机械、电子、通讯、汽车、......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教务处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6年上半年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教务处工作总结2016年上半年已经结束,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之下,教务处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学院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全面梳理和规范日......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组宣部年中工作总结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组宣部2016年年中工作总结 2016年上半年组宣部在院党委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主线,积极......

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职教集团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黄石 职教 职教集团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黄石 职教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