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函_担保函公司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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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人:

再担保函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地址:

鉴于:

1、×××公司为×××公司的拟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元)的“XXX公司2014年银杏私募债券1号”(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债券名称、发行额度以最终获得的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接受备案通知书》为准),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担保能力,分散担保贷款风险,本再担保人出于真实意愿,在此承诺对担保人此次所担保的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

比例

的再担保。具体再担保事宜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发行人经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交中心”)备案发行的“XXX公司2014年银杏私募债券1号”,债券发行总额(即票面总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元)。债券的实际数额以发行人在股交中心备案发行范围内实际发行的本期债券总额为准;本期债券的品种以发行人编制并报备给股交中心的《XXX公司2014年银杏私募债券1号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实际发行的债券品种为准。

第二条

债券的到期日

本再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本期债券所有品种债券的最后一个期限截止日。债券发行人应于债券到期日前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再担保范围

再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再担保方式

与×××公司分摊再担保项目的担保责任,分摊代偿损失。本公司分摊×××公司代偿最终损失比例为:_______(五选一)。

A.50%、B.40%、C.30%、D.20%、E.10%

第五条

再担保的期间

就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债券而言,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再担保合同合同》(【YXZ-YYYY-01-ZDB-201411】)生效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到期日后一年止,再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未向本公司提交《事故报告书》申请代偿的,再担保体系不承担代偿责任。

第六条

再担保责任的承担

再担保项目出现代偿时,由×××公司先行全额代偿;×××公司代偿并取得银行代偿证明后,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再担保代偿申请,本公司根据《再担保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确定再担保代偿金额,并按照以下方式向×××公司承担再担保责任:

(1)本公司再担保代偿金额不超过×××公司再担保费余额的,全额代偿;(2)本公司再担保代偿金额超过×××公司再担保余额的,本公司先以×××公司再担保费余额为限代偿。双方再根据《再担保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行使追偿权(包括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处置(包括司法拍卖)抵(质)押物、查封(冻结)资产后,确定该再担保项目的最终损失,并根据最终损失和《再担保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确定本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本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小于先行代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返还本公司;本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大于代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本公司向×××公司再行代偿。

第七条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本期债券如因转让、赠与、遗赠、出质、法院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导致债券持有人变更的,不影响再担保人根据再担保函承担的担保责任,也无须征得再担保人的同意。

第八条

再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公司的担保项目不符合《再担保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本公司对该项目的免除再担保责任。

(二)×××公司存在骗取本公司承担再担保责任行为的,本公司对×××公司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三)×××公司与被担保企业、中介机构或贷款银行恶意串通,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本公司对×××公司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四)有关再担保项目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委托担保合同因故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本公司对该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

(五)×××公司未向本公司缴纳再担保费,或反担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或项 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存在明显瑕疵的再担保项目,本公司免除再担保责任。

(六)再担保项目实际放款金额高于本公司核准的担保贷款金额的,本公司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实际放款金额低于本公司核准的担保贷款金额的,本公司承担的再担保责任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七)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擅自给予展期的再担保项目,本公司免除再担保责任。

(八)×××公司按照《再担保合同》第十条规定向借款企业行使追偿权后,隐瞒或拒不与本公司分配追偿所得的,本公司对×××公司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再担保合同》约定分配追偿所得和赔偿损失。

第九条

担保函的生效

本再担保函自签署后,于本期债券发行经股交中心备案并且发行成功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及仲裁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担保函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担保函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担保人:XXXX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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