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优秀)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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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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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用的锅炉(型号:,出厂编号:)
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未取得许可维修锅炉;□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我局申请登记;□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未经定期校验并作出记录;□锅炉未经定期检验;□锅炉检验不合格;□安全阀为微启式安全阀,不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玉市)质监特令[20]第号第132条的规定;□锅炉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其他:。
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三)、(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维修;□向我局申请登记;□将压力表送玉林市计量测试所进行校验(电话:2824492);□将安全阀送玉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校验(电话:2835995);□向玉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安全阀更换为全启式安全阀;□锅
炉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电话:2835995);□其他:。
上述安全问题未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使用该台锅炉。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或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收)
证人:
年月日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二份,发出单位、被检查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