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郑巷村印章管理使用规定_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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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郑巷村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对党总支、村委会印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和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确保党总支、村委会公章使用规范合理,减少失误,提高效率,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要有专人保管,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公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公章。

二、村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村务活动。具体主要包括村委会、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各项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市直职能部门的申请、请示、报告;为村民出具各类合法的证明材料;对村民的奖励、处罚;签订村集体各业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相关合同的签订以及其它一些需要加盖公章的事项等。

三、对于村上的重大事项,凡涉及贷款、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重要问题等需要使用公章时,在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双方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在村民办理参军、升学、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正常手续时,公章保管人员可直接登记,按程序处理,但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村民负担。公章保管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在空白纸上为村民或村干部加盖公章。

五、党总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外出时,使用公章要设法征询其意见,视情况可暂缓办理或先行盖章,随后补签。

六、党总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外出需要带公章时,要告知其他两委成员,并在保管人员处签字后,方可带章,用后及时交回。

七、其他两委成员外出开会,需要带公章时,要经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批准,并在保管人员处签字后,方可带章,用后及时交回。

八、公章保管人员长期外出或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履行保管职责时,要先将公章移交党总支书记,然后由两委会商定人员暂为保管,代行其职责。

九、须经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批准而未经批准就擅自加盖公章的,要对责任人采取组织措施严肃处理。

十、村委会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公章的使用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量等进行登记,由党总支书记、村主任负责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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