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_莆田产业发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莆田产业发展”。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公开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号)所列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发展重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建设、企业信用担保等方面补助。

第三条 各项目资金年度使用额度,由市加快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另行发文。

第四条 除明确要求配套资金外,两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性资金补助,或已上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市级专项资金当年度不予安排。原则上一个企业一年内只享受一项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产业发展规划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的市级主管部门或产业办。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牵头单位在编制市级产业发展规划前,须报告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提交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高等院校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编制并通过专家和有关部门论证的规划书;

(三)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编写重点项目招商计划书;

(四)按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的金额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二)编制机构资质证明;

(三)委托编制协议;

(四)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文本。第七条 工业投资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一)列入市工业办管理的年度市级重点项目企业。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企业。

(三)实施新建和增资扩产项目,且购买技术或主要设备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

(四)获得银行贷款的在建市级重点项目企业(原则上项目建设期贷款额在15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两年。

(二)企业实施新建或技改项目,且购买技术或主要设备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两年。

(三)获得银行贷款的在建市级重点项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2500万元的,视年度资金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贴息补助;企业向银行贷款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贴息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购买主要设备及技术发票复印件;

(三)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决算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 企业技术进步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一)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在我市注册企业。

(二)市级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三)优秀新产品开发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托单位。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追加资金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

(二)经省级鉴定,产品被新认定为福建省新产品的企业,按产品技术水平给予补助。获得国际水平、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称号的,分别按每项1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资金补助。

(三)列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给予技术开发费用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技术开发费用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扶持。

(四)新组建的为工业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质量检测鉴定中心等),国家级、省级、省级分支机构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给予购置监测器械设备补助。

(五)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项目评审、企业技术中心评审、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认定的证书或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场拓展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经审批以莆田市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不含本市)各种知名展会,参展标准展位1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2000元补贴,单次组团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经审批组织企业到市外自办工业品展会(1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不高于50%的展会开支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三)经审批在市内自办工业品展会(5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不高于50%的展会开支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10家以上企业在省外城市宣传区域品牌并新设立营销总部,且拓展产品市场有成效的,给予不高于50%的费用补贴,单个营销总部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两个以上营销总部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五)经市工业办同意,组织20家以上企业,在省外举办莆田产品推介会,给予不超过50%的费用开支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六)经市工业办同意,组织20家以上企业到市外考察市场,给予工作经费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展会主办方邀请函及展位费有关材料;

(三)新设立营销总部工商营业执照;(四)营销总部年拓展产品市场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条 品牌宣传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一)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国家免检产品、国家级经济类区域品牌、省级品牌(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福建名牌、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以下统称“品牌企业”)。

(二)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的申报单位。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品牌企业在品牌策划、营销、广告宣传中结合宣传“莆田”,进行双品牌宣传。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进行双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广告费用的20%补助,补助上限为10万元。

(二)在莆田品牌大道上设立宣传广告牌,国家级区域品牌按实报支。

(三)给予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区域性品牌的申报单位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品牌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商标)的主要注册证件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区域性品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区域性品牌认定书;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一)为本市企业、行业、区域、产业集群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

(二)利用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市场拓展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验收合格,且在同行业享有良好声誉、点击率高,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参照闽经贸运行[2008]908号文件,阿里巴巴正式会员且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网上市场的我市工业企业,应用“诚信通”的,给予每个企业补助1000元;应用“出口通”的,给予每个企业补助3000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子商务项目实施方案;

(三)阿里巴巴会员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在经贸部门登记备案的;

(二)为莆田市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

(三)补助年度累计担保额发生时限: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担保机构所发生各类担保责任总额;

(四)年度累计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总额=∑[统计年度内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折算到年内担保期限(月数)÷12] ;

(五)按照年担保额的5‰进行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年度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开展企业管理服务的主管部门。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聘请专家对企业上市进行辅导,每年安排20万元经费补助。

(二)聘请专家对企业管理进行辅导,并推广企业管理经验,每年安排15万元经费补助。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每年安排15万元经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济运行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大型工业企业、县(区、管委会)工业主管部门、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对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二)给予完成市工业办年初下达的工业考核各项指标任务的各县(区、管委会)工业办,补助工业运行经费5万元;工业考核被

评为第一、二名的县(区、管委会)工业办,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安排市工业运行调度工作经费30万元。

(三)完成市下达监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作任务,安排全市市场监测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四)完成市下达的产业集群工作任务,安排全市产业集群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五)为本市企业或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且成效显著的,每年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各县(区、管委会)实际完成年初下达的工业考核各项指标任务情况;

(三)优质服务且成效显著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节能、循环经济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市级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投资项目。

(三)循环经济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五)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六)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七)其他重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节能投资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0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节能投资循环经济项目按投资额的5%补助,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等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新成立的经济类行业协会,市级行业协会给予开办费补助5万元;县级行业协会给予开办费补助3万元;主管部门牵头新成立一个市级、县级经济类行业协会,分别给予工作经费补助3万元、2万元。

(二)经评为工作成效显著的5家经济类行业协会,每家给予补助5万元。

(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新成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且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并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每成立一个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牵头单位工作经费补助3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成立协会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选为工作成效显著的有关材料;

(四)成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前期费用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为我市工业、商贸行业对接和项目落地开展前期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积极对接央企、龙头企业、国际和台湾等大企业的市级主管部门,每年安排行业对接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 其他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承办项目单位。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补助金额的项目。

(二)经市工业领导小组同意补助金额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的程序

第十九条

按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区)项目由县(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向市经贸委、财政局申报;市属项目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经贸委、财政局申报。申报、审查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及审批

第二十条

对难以确认的上报项目,聘请项目专家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实施计划(实行滚动管理),并在经贸部门网站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下拨经审批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加快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根据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文件直接拨给补助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由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扣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出具弄虚作假报告的,要追究中介机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区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每年对本辖区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核实总结,并于年度终了30天内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核实总结,并于年度终了45天内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加快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莆田产业发展 工业发展 暂行规定 莆田市 莆田产业发展 工业发展 暂行规定 莆田市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