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_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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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信用观念,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并且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一学年的贷款金额(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6年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负。
第六条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归还由学生在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和经济状况自毕业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承办银行和贷款学生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
第七条 学生申请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学校处分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
3、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除一年级学生外,历年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并且经过资格认定;
5、承诺离开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承办银行在贷款人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整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家庭状况、还款意识体现——承诺)
2、借款人贫困证明(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公章)
3、工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学校申请审批表
6、借款人学生证(新生用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7、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清楚、有效)、8、借款人学习成绩单(系公章、历年、最多一门不及格)
9、家长承诺意见书(必须是家长本人签字)
10、见证人(请辅导员担任)身份证复印件
11、见证人工作证复印件
12、品行说明(辅导员填写、系公章)
13、活期存折或卡复印件(本人、杭州工行、基本结算户、续贷者用原来的)
第九条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时间为新生每年九月份开学办理有关借贷手续,老生于每年5月份申请下一学年贷款。
3、申请与审批程序:
(1)学生向所在系递交贷款申请书,经所在系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贷款学生填写《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
(2)经系审核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申请表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
(4)学生处将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送至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进行审批。
(5)承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承办银行集中或分批签定贷款合同。
(6)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建立助学贷款电子档案。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罚或处分的;
(二)因病因事休学;
(三)留级;
(四)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六)滥用贷款,挥霍浪费,如抽烟、酗酒、购买使计算机以及其它高档消费品等。
有上述情况
(二)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上述情况
(五)、(六)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国家助学贷款;有上述情况
(四)的学生,除偿还所得国家助学贷款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办公室(日常办公机构为学生处)是学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审核助学贷款申请,确认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指导各系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协助承办银行做好联络、协调等工作。
2、根据对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协助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3、在贷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银行有关毕业去向情况,负责将学生助学贷款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4、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
(二)各系是助学贷款学生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了解本系贷款学生有关情况,汇总贷款学生、见证人的相关材料。
2、确定贷款学生的见证人。
3、负责将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伤亡、受处分、出现不及格课程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处。
4、负责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信息采集工作,督促学生按约还贷。
(三)见证人负责协助学校、系和贷款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四)助学贷款学生须履行下列义务:
1、贷款学生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3、贷款学生与承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时,应承诺离开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而又未提出展期,可由承办银行在学校、有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学生出现违约行为经教育后不及时改正的,学校和银行有权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予以公布;贷款学生若有隐瞒事实谋取贷款或将贷款用于不合理用途,学校除协助经办银行追回贷款本息外,还将对贷款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4年9月以后按新政策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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