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厅电子公文_广东省水利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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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信管„2009‟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
交换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水利信息化“四统一”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我省水利系统的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提高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公文传送效率和行政办事效率,我厅建设开发的“综合办公业务系统”和“全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行使用,并已对厅本部全体干部职工、厅直属各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使用培训。现将《广东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水利系统实行电子公文交换。从本通知发出之日
广东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实现电子公文交换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电子公文交换的应用及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节省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之间通过广东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平台进行的电子公文交换。
第三条 我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工作采用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省水利厅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水利系统各单位电子公文交换工作;厅直属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其下级各单位电子公文交换的应用、检查和督促工作。省水利厅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维护管理和应用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各单位电子公文交换的技术支持、维护管理和应用 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电子公文,是指利用通用办公软件制作的,存储于磁盘、U盘、光盘、磁带等载体的,可供通用办公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上阅读和处理的,具有规范格式的非涉密公务文件,包括公文的正文及其具有相同属性的附件材料。
第五条 本规定所述的电子公文交换,是指电子公文的签章、发送、接收、校验过程。
第六条 本规定所述的电子公文专用章,是指由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广东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颁发的、以密码技术为核心进行电子签章的、具有可视化规范公章图案的数字证书,其对电子公文真伪性的认证效力和适用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述的广东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平台,是指由广东省水利厅提供的,依托广东省水利信息网运行的,实现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相互之间交换电子公文的信息系统平台。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发送和接收
第八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交换电子公文,统一通过广东省水利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平台进行。各单位须配备专用计算机及必要附属设备进行电子公文交换,确保-4 确性、公文正文及其附件完整性、电子公文专用章有效状态等进行校验,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发送错误或校验报错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作退件处理或要求发文单位重新发送。
第十四条 因档案管理或其它规定需要纸质文件加盖印章作为送达或办理结果凭据的文件,在按本规定发送其电子公文的同时,相应的纸质公文仍按现有渠道发送。对仅作阅知用途的公文,如各类会议通知、公告、领导讲话、汇报和交流材料等,以及仅作阅知用途的公文,原则上只发送电子公文。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收到电子公文并校验无误后,应视为等同于收到纸质公文,须立即着手对电子公文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厅颁发的《广东省水利厅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电子公文专用章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应与实物印章同等对待,须同等管理,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厅机关、厅直管、直属各单位的电子公文专用章由省水利厅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广东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制作和颁发,其制作和运行使用费-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