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办法_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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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庆办发〔201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工作,身份为农民并已被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参加评定。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其中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农民技师为中级职称,农民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种植、养殖、工程(农业机械、林果、园艺、农村能源等行业)、农村经营管理四大类。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学历和专业工作资历。参加评审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市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凡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后仍屡教不改者,在技术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职业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经教育无明显好转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和晋升。
第六条 各职务级别评审条件:
(一)农民技术员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者;初中毕业生从事本专业二年以上、高中毕业生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并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3、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明显。
(二)农民助理技师
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4、5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技术工作中有一定成效者。
2、能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能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一般技术工作小结。
4、能向群众传授本专业的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一般的技术咨询起带头作用。
5、经过乡(镇)以上实用技术培训的村、组干部、科技专业户、科技致富能手。
(三)农民技师
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4、5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师:
1、取得农民助理技师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2、在生产工作中,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
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技术咨询,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4、本专业技术工作动手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
5、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科技致富能手或其它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到四年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没有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资格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3项,可直接破格晋升。
(四)农民高级技师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20年,且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评定为农民高级技师。
1、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者,如劳动模范、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经销大户、致富能手、中华农业科教农户奖等;或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直部门表彰4次(个)者。
2、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省部级博览、展览会的。
3、本人被委派、聘请,为外县、市、省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4、在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国家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学历、年限、台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其中二项不符合要求的,达到上述4条中的3项,可破格晋升;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4项,可不受台阶、学历、年限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
(五)在农村从事医疗、经济管理、财会、市场营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推荐程序要求和有关专业考试报考条件报考相应专业的资格考试,通过参加社会考试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在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农村乡土技术人才,对本地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市人社局的指导下,由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县(区)人社局的指导下,由县(区)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县(区)成立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3或15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县(区)农牧、人社部门领导担任,同时选聘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果业、科协等行业(单位)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家和有关领导担任评委。市、县(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每次调整组成成员须在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十一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由市县(区)评委会分级评审。初级职称(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由县(区)评委会评定;中级职称(农民技师)由市评委会评定;高级职称(农民高级技师)由市评委会审核后报省农牧厅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职称评定文件,熟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内部情况。不得以权谋私,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评委会的评审应在专业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坚持以下程序和办法:
(一)个人申请。由申报者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并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材料。
(二)组织推荐。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汇总加盖公章后报送乡镇办事机构,经乡镇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再将材料报送县区农牧局。
(三)条件审查。县(区)人社、农牧部门联合对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申报等级,分别提交市农牧局和县(区)评委会。市人社局、农牧局联合对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分别提交省农牧厅和市评委会。
(四)资格评审。市、县(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同级人社、农牧部门审定。市县(区)人社、农牧部门将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通知资格。获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者,由县(区)人社局、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任职资格。农民技师由市人社局、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任职资格,任职资格证书由市人社局统一发放。高级技师由省人社厅、省农牧厅联合发文通知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对原评定的农民技术职称,分别由市、县(区)评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重新确认,其任职年限按原评定时间计算。
第六章 职称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取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由市、县(区)农牧局负责管理,分级建立专业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培训、学习、证书和获奖情况等,并列入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第十七条 市、县(区)评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有关职称政策要求,把长期从事农业试验、示范、农技推广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致富能手,择优推荐评审技术职称,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作用,带动广大农民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聘的积极性,确保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人才基础。
第十八条 在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工作中,乡、村等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聘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职称,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乡、村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章 权益和义务
第十九条 按照《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评定并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各县(区)财政按初、中、高级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同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优秀人才可纳入市、县(区)评选表彰范围,适时择优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 获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有以下权利:
(一)村、组干部和乡镇企业的主要技术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有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担任;
(二)农业服务体系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有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中择优推选。
(三)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和有关待遇。
(四)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发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五)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六)可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术、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机具设备、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投入和贷款优先。
第二十一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农业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二)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企业和乡镇村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积极参与或带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积极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提出村级可持续发展产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