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CISG保留款项_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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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1988年1月1日加入CISG(1980)时保留了哪两个条款?

我国是在1988年加入CIGS公约的,当时声明保留的条款,一是关于适用范围的,一是关于合同形式的。

我国在加入CISG公约时就声明对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的(b)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做出保留。这表明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不适用CISG公约。此举的目的是限制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的机会。根据这一保留,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冲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这一声明属于法律上的强制规范。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所做的保留之一便是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依据CISG公约第11 条之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当时中国之所以对此条声明保留,盖因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虽然1999 年10 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而且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买卖合同”一章并未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对CISG公约第11 条的保留并未随之声明撤回。如果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应适用CISG公约,那么仍应该考虑中国的这项保留,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9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合同形式是指除了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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