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_国际货物买卖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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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托收统一规则》
6.《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7.《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所规定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一)E组术语
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该术语全称为EXWORKS(… named place),其中文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二)F组术语
F组术语中共包括3种术语,即FCA、FAS和FOB,分别述之如下:
(三)C组术语
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分别述之如下:
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四)D组术语
D组术语中共包括5种术语,即DAF、DES、DEQ、DDU和DDP,分别述之如下:
(四)D组术语
应当指出的是,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1.使用时注意年代版本;
2.要注意如何正确使用术语:特别要考虑运输工具的限制及与术语的搭配使用。
3.对使用的术语做限制或补充时必须用相应的合同条款具体说明。
4.保险问题CIF、CIP。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
(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六)公约的任意性
(七)对公约的保留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2.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
公约第15条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事项: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3)要约的撤销
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了如下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4)要约的终止
公约第17条是关于要约的终止事项的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3.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承诺生效时间
公约第18条第1款对承诺的概念作了规定: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2)承诺与反要约
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要约虽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亦称“还价”)。
(3)承诺时间的确定
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上未标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明的日期起算。在要约人通过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起算。
(4)逾期承诺
(5)承诺的撤回
4.合同成立的时间
公约第23条规定: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l)根本违约
(2)通知及其效力
(3)实际履行的法院判决
(4)合同的修改与协议终止
2.卖方的义务
(l)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对于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而言,交付货物和移交货物单据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l)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A.交货地点
B.交货时间
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货:
C.运输义务
D.移交单据
保留根据公约的规定其所具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3)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公约的第45条一第52条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分以下几种:a.实际履行合同义务;b.交付替代货物;c.修理、补救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d.买方宣告合同无效;e.减低货价;f.拒收货物;g.损害赔偿。
3.买方的义务
(3)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公约所规定的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
A.实际履行,即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任何其他合同义务;
4.风险转移
(5)保全货物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中国有关法律
第五节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
(一)支付的义务
(二)支付的风险
(三)支付的方式
支付的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
(四)支付的时间
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其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出不同的支付时间。一般地,依照支付时间的不同,可以将支付分为预付、同期支付、后付、分期支付等。
三、汇付
(一)汇付的概念
汇付即指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卖方的支付方式。
三、汇付的内容
四、托收
五、信用证
第六节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二、外贸经营权与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外贸代理制度
四、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制度
第六节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五、商品检验制度
第七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概要
一、背景
二、法律渊源
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四、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