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用政策_雇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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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雇用政策
1.基本雇佣政策 1.1录用标准
员 工 的 录 用 以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为 前 提,以 申 请 人 的 能 力、经 验、专 业 知 识、个 性 为 基 础,寻 求 和 挑 选 最 佳 素 质 的 员 工。员 工 升 职 也 同 样 优 先 从 公 司 内 部 考 虑,员 工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表 现 作 为 衡 量 标 准。1.2 录用程序
员 工 的 录 用,依 照 用人 部 门 申 请,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批 准,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甄 选,使 用 部 门 考 核 的 录 用 程 序 进 行。用 人 部 门 应 先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人 力 资 源,在 内 部 无 法 调 节 的 情 况 下,才 按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申 请 增 添 人 员,在 相 同 的 条 件 下,内 部 员 工 应 享 有优 先 权。
公 司 对 某 些 重 要 职 位,如 管 理 人 员、专 业 技 术 人 员、销 售 人 员 等,在 面 试 以 外,还 进 行 背 景 资 料 的核 实。
公 司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亲 戚、夫 妻、情 侣 相 互 引 荐 入 公 司 并 以 不 涉 及 利 益 关 系 为 前 提。2.背景调查
人 力 资 源 部 在确定 候 选 人 后,将 通 过 电 话、公 函 等 方 式,进 行 各 项 背 景 资 料 的 核 实。
在 资 料 核 实 的 报 告 中,人 力 资 源 部 会 提 供 用 人 部 门 有 关 的 意 见 ;若 发 生 在 核 实 中 有 不 符 实 情 的 部 分,人 力 资 源 部 将 建 议 用 人 部 门 重 新 考 虑 录 用 人 选 ;
当 员 工 被 发 现 在 提 供 给 公司的有关信息中 有 不 真实 的 内 容,即 使 该 员 工 已 被 录 用或已 过 试 用期,同 样 也 可 被 立 即 辞 退,且 无 任 何 补 偿。3.体格检查
公 司 认 识 到 我 们 有 保 障 每 一 个 员 工 健 康 的 义 务,公 司 不 愿 意 指 派 员 工 从 事 其 生 理 上 也 许 无 法 胜 任 的 工 作,也 不 希 望 员 工 从 事 危 害 其 健 康 或 另 一 员 工 健 康 的 工 作。因 此,在 雇 佣 关 系 确 立 前(入 职 前),每 一 个 员 工 必 须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医 院 检 查 身 体,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 明,方 可 被 正 式 录 用。公 司 保 留 要 求 任 何 员 工 在 任 何 时 间 接 受 体 检 的 权 利。凡 发 现 有 传 染 病 或 其 它 不 适 应 工 作 的 疾 病 者,公 司 将 酌 情 调 整 患 者 工 种 或 予 以 解 聘,以 确 保 其 它 员 工 的 身 体 健 康。体 检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凭 单 报 销。
4.入职证明
新聘员工须持有效身份证、失业证或有效的离职证明、劳动手册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员工若不能提供上述文件 / 资料,公司不应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可能导致各项保险和福利不能及时缴付。对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保留随时解聘的权利,而不需作出任何赔偿。
5.员工合同/协议
员 工 合 同 /协议 是 约 束 员 工 和 公 司 双 方 的 具 有 法 律 效力 的 文 件,在 签 订 合 同/协议 之 前,务 必 详 尽 了 解合 同/协议 的 情 况,任 何 有 必 要 预 先 约 定 的 内 容,都 应 记 录 在 合 同/协议中,然 後 签 字 确 认,同 意 履 行 所 述 的 责 任。所 有 员 工 均 需 与 公 司 签 订 雇 员 协 议。员 工 除 了 签 订 雇 员 协 议 外,还 须 与 公 司 指 定 的 外 国 企 业 服 务 公 司 签 订 正 式 的 劳 动 合 同。6.试用期
新录用的员工必须有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公 司 寻 求 能 与 他 人 协 调 地 工 作 及 能 有 效 地 工 作 及 完 成 指 定任 务 的 人 员 为 正 式 员 工。为 确 定 新 的 工 作 关 系 能 否 令 双 方 满 意,试 用 期 满 前,您 的 主 管 会 对 您 的 工 作 作 出 评 估,如 果 您 工 作 良 好,满 足 录 用 条 件,又 无 受 纪 律 处 分 记 录,您 将 成 为 本 公 司 的 正 式 员 工。如 果 您 工 作 表 现 不 佳,公 司 可 随 时 终 止 雇 佣 您,您 除 了 获 得 实 际 所 得 工 资 外,无 权 得 到 任 何 作 为 对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而 作 的 补 偿。如 您 在 试 用 期 内 感 到 公 司 对 您 不 合 适,您 可 以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辞 职。7.工作时间
每 天 工 作 八(8)小 时,不 包 括 用 餐 时 间。每 周 工 作 五 天,特 殊 工 种 的 工 作 时 间 由 公 司 另 行 安 排,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每 周 40 小 时。原 则 上 上 下 班 时 间 为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7:30(不 包 括 上 下 班 路 程 所 花 时 间)。中 午 11:15 至 12:15为 员 工 用 膳 时 间。
8.休息日
每 星 期 周 六、周 日 为 休 息 时 间。9.加班
公 司 可 根 据 工 作需 要要求员 工 加 班,员 工 必 须 按 时、按 质 地 完 成 加 班 任 务,但 公 司 不 鼓 励加 班,任 何 加 班 需 获 批 准。加 班 应 事 先 填 写 《 加 班 登 记 表 》 并 得 到 直 属 主 管 的 批 准。若 工 作 紧 急 未 能 事 先 申 请,需 在 事 后 的 三 天 内,补 填 申 请 表 ;公 司 原 则 上 鼓 励 员 工 用 补 休 的 方 式 来 抵 销 加 班 工 时。如 果 员 工 因 为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未 勤 奋 认 真 地 完 成 指 派 的 工 作 而 需 加 班,公 司 不 会 支 付 任 何 加 班 费。
10.薪金及发放
薪 金 包 括 基 本 工 资,国 家 规 定 的 各 项 补 贴 以 及 公 司 的 津 贴。工 资 的 发 放 方 式 是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至 员 工 个 人 在 公 司 登 记 的 帐 号。员 工 不 得 探 询 他 人 薪 金,也 不 得 泄 露 自 己 的 薪 金,违 者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罚 直 至 辞 退。11.个人所得税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员 工 的 所 得 税。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及 缴 纳 会 按 照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2.调职和工作变动的改变
根 据 公 司 及 工 作 的 需 要,人 力 资 源 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 ,有 权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重 新 安 排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或 调 整 其 工 作 内 容。同时根据新岗位调整该员工的 薪 资。13.辞职
员 工 辞 职 需向公 司 提 出 书 面 申 请。员 工 辞 职 前,应 预 留 足 够 时 间,按 照 “ 移 交 清 单”逐 一 办 理 移 交 手 续。公 司 将 在 员 工 办 妥 所 有 离 职 及 移 交 手 续 后 开 始 办 理 离 职 手 续。员 工 辞 职 的 当 月 薪 资 将 由 公 司 在 双 方 协 议 的发 薪 日 通 过 银 行 直 接 转 入 个 人 帐 号。
13.1试用期内
员 工 提 前 七 天,向 直 属 的 部 门 经 理 递 交 书 面 辞 呈。
13.2合同期内
员 工 辞 职 必 须 在 计 划 离 职 日 期 之 前 的 三 十 天,向 直 属 的 部 门 经 理 递 交 书 面 辞 呈。若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需 补 偿 公 司 相 当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金 额 代 替 通 知 期。
13.3合同期满
员工若不再续约,需在约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14.合同的解除 14.1员 工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公 司 可 以 立 刻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而 不 予 任 何 形 式 的 补 偿 :
1.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2.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犯 有 中 所 定 义 的 “ 丙 类 过 失 ” 的 ;
3.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对 公 司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4.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14.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并 提 前 三 十(30)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员 工 本 人 或以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金 额 代 替 书 面 通 知 :
1.员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满 仍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公 司 另 行 安排 工 作 的 ;
2.不 能 胜 任 工 作,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3.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双 方 协 商 无 法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4.公 司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确 需 裁 减 人 员,事 先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后 获 准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的。
14.3公 司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者,员 工 有 权 无 条 件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1.公司 以 暴 力、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2.公 司 不 按 合 同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15.移交 离 职 的 员 工 在 结 算 薪 资 前 必 须 办 妥 以 下 手 续 :
1.交 还 员 工 证 及 其 他 代 表 公 司 职 员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2.交 还 所 借 用 的 工 具、文 具、通 讯 器 材 等;
3.交 还 工 具 箱、文 件 柜 以 及 该 员 工 保 管 的 其 它 钥 匙;
4.结 算 预 支 款 及 备 用 金 ;
5.向 继 任 或 同 事 交 代 清 楚 所 有 工 作,并 做 好 书 面 的 移 交 清 单。16.保密
16.1员 工 应 对 在 被 公 司 聘 用 期 间 所 掌 握 的 所 有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工 资、组 织 机 构、制 造、管 理 技 术,包 括 软 件,公司 或 与 公司 关 联 的 其 它 企 业 的 市 场 或 财 务信 息,有 关 经 营习 惯、产 品、规 程、业 务、服 务 或 其 它 公 司 或 与 公 司 关 联 的 其 它 企 业 的 有 关 信 息 予 以 最 高 限 度 的 保 密。
16.2未 经 公 司 事 先 的 书 面 授 权,员 工 不 得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或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壹 年 内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泄 漏、转 让、转 移 上 述 信 息 给 任 何 第 三 方,不 得 从 事 与 公 司 竞 争的 其 它 职 业 或 业 务 或 在 其 中 拥 有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经 济 利 益,或受 聘 于 这 种 业 务。
16.3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员 工 应 向 公 司 交 回 以 任 何 方 式 同 公 司 的 经 营 相 关 联 的,由 员 工 掌 握 的 但 属 公 司 所 有 的 一 切 图 表、备 忘 录、图 纸、客 户 名 单公 式、财 务 资 料、文 件、市 场信息 和所 有 书 籍、计 划 和 其 它 记 录 在 其 它 媒 体 上 的 信 息。如 不 归 还 这 些 公 司 资 料 及 物 件,公 司 将 从 最 终 要 付 给 员 工 的 款 项 中 适 当 地 扣 除 并 保 留 以 法 律 手 段 予 以 追 究 的 权 利。16.4所 有 在 依 据 本 合 同 聘 用 期 间 以 物 质 方 式 发 明 和 发 展 的 知 识产 权 和 工 业 产 权,包 括 但 并 不 限 于 软 件、硬 件、产 品 及 技 术、标准、报 告、手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将 永 远 属 于 公 司 的财 产。由 于 公 司 已 经 支 付 了 工 资,员 工 同 意 转 让 并 实 际 已 向 公 司 转 让 了 所 有 版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和 工 业 产 权 , 员 工 进 一 步 同 意 签 署 所 有 文 件 并 同 意 履 行 公 司 为 执 行 本 条 例 所 提 出 的 有 关 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