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_保全证据公证授权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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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l、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

3、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由申请人自己确定,但该方式、方法不得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委托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制作笔录等方式和措施进行保全,当事人有义务配合。

4、申请对行为过程进行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现场局面一旦失控或危及公证人员人身安全的,公证机构有权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终止。

5、公证员在办理现场类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是可能引发矛盾的情况,有权不 予办理公证,退出现场,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事后反悔、抵赖的,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经过公证的证据一般作为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并不表明一定能获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不采纳公证证据。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供的证据与公证处保全的证据有差异的以公证处保全的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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