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隐患问责实施办法_学校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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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隐患问责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消 除安全隐患,积极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 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农技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统称学校)。

一、安全隐患问责程序 1.学校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发现整改,经县教育局现 场检查、抽查(含电话抽查、调阅监控)等方式发现的,将以书面 或电话等形式首次告知学校,责令整改。2.同一个隐患年度内被县教育局二次告知的、首次告知接送学 生车辆存在超员等隐患的,责令整改,全县通报批评,学校校长向 县教育局分管领导说明情况。3.同一个隐患年度内二次告知未作整改的、虽属首次告知但隐 患较大限期未整改的、二次告知接送学生车辆存在超员等隐患的,学校校长分别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视情况由校长 向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汇报,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幼儿园)出现上述情形,责令停办限 期整改。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 追究。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免于问责 1.被投诉或举报的隐患在调查核实前学校已经自行整改完毕的。2.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已经书面上报 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本款需要 学校提供书面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3.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雷击等)造成安全隐患一时难以 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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