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专题_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专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记录仪纳入道路运输执法执勤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装备配备范围。
第三条所内设归队要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所办公室是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采购、配发、维修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进行专门培训,负责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评。定期对各执法执勤单位执法记录仪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执法记录仪的维护、更新及管理工作。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执法监督督察,了解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所信息室负责做好执法记录仪的后台建设及维护。
稽查中队、客运、货运、治超等股队负责督促本股队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使用,并收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在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各执法股队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为本股队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维护,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帐,明确记载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执法执勤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道路运输现场执法检查营运车辆;
(二)现场扣押、查封、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涉案财物;
(四)抓捕、押解、辨认;
(五)调查取证、治安调解、当场处罚、讯(询)问;
(六)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设卡查缉;
(七)执法检查;
(八)信访接待;
(九)处臵群体性事件;
(十)其他现场执法执勤活动。
第七条 在执法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举报人、证人、被害人等明确要求停止使用的;
(二)采取秘密侦查手段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法使用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六)其他情况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股队负责人审核后,一份交由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留存,一份报机关法制管理人员备案。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自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执勤时开始,至执法执勤结束时停止,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客观、完整。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九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地点等印鉴信息准确。
第十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
员,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执法记录信息储存在所机关后台管理系统专用服务器。
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重要信息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信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由执法执勤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执法记录信息的,执法执勤单位应如实提供执法记录信息,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
执法记录仪损坏需进行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本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定期对股队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计入股队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