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轮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_中国主要国际航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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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轮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海船舶字[2000]15号2000年1月4日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有关船公司,各海事局,各省(市)港(务)航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经接受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2年11月27日通过的《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2000年1月5日开始时我国生效。为做好履约工作,现作如下通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包括油驳和油囊等),必须按照《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参加船舶油污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如银行保证或国际基金出具的证明等),并办理和持有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和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下称《证书》)后才准从事船舶的货油运输。

按照《关于我国已经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交通部(80)交港监字334号),凡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油类的国际航线船舶原来按《69年民事责任公约取得的《证书》于新公约生效后废止,各有关船舶应尽快换取新版《证书》。

《证书》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地海事主管机关,各船舶公司可就近办理。《证书》办理程序和方法目前暂参照(80)交港监字334号1600号执行。

国内航行油轮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船舶公约生效通知

抄送: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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