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_工业用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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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14

第一条为推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严格执行《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规范用地项目评估工作,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三定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工业用地项目是指拟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光明新区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项目评估是指对项目的产业先进性、技术水平、发展前景、投资强度及预期土地产出率等指标、是否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及政策等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是否适宜在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评估出具的评审意见是光明新区管委会决定该项目是否进入前期选址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光明新区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工作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组织。第四条工业用地项目可由负责评估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也可由负责评估部门委托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

第五条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当依据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和《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用地的企业办理项目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原件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按相关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8份);

(五)申请在光明高新产业园区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申请用地企业向负责评估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评估部门初步评估具备下列条件的,由评估部门根据光明新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适宜在光明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等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二)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指标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由评估部门出具暂不考虑评估的意见。经专家评估会同意落户新区的,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该项目评估情况、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等情况纳入新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同时由经发办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库情况,在每年用地预申报期间提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作为新区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依据。

经专家评估会否决的,在六个月内不再对该工业用地项目再次进行评估。第九条除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重大工业项目外,对申请在光明新区用地的工业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专家评估会由5名以上经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光明新区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列席。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部门应当建立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特点,分行业遴选专家。根据被评估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项目评估前从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二条专家评估会组织机构在项目评估当天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评估专家。抽取名单后,评估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联系专家本人,予以确认。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再次抽取。在评估专家到场前,不得告知评估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及相关市场情况,了解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三)与被评估项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主要由行业专家和项目投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规划、环保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五条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估。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估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估项目申报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估项目申报人的离退休人员;

(四)评估项目申报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五)近三年内担任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估项目申报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估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项目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专家评估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及评审:

(一)项目的产业先进性、技术水平、发展前景、投资强度及预期土地产出率等指标;

(二)项目是否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三)是否适宜在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第十七条专家评估会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组织机构派人主持专家评估会,宣布评估内容,发放评估材料、介绍参会人员,介绍待评估项目情况。

(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进入评估机构指定的场所,回答与会专家的提问。

(三)申报单位人员完成答辩后退场。与会专家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对是否适宜在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等陈述意见,并将个人评估意见填入《项目评估意见表》。

(四)与会专家就评估内容进行票决,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五)与会专家填写《专家评估会综合评估意见表》,并签字确认。第十八条参加评估的专家应当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工作,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声誉。

第十九条参加评估的人员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具体意见,不得私下与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有关专家取消进入专家库的资格。第二十条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查和组织评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向项目申报人泄露参加评估会专家名单,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经核实后评估部门取消该项目的评估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项目评估申请。

第二十二条评估部门应当公开评估条件和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项目评估费用列入评估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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