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审核_老复员军人补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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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审核
一、案由
2009年5月27日,某单位报送《关于发放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的报告》,要求给符合条件的老复员军人遗属共计1243人,发放当月遗属补助255300元。
二、经审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人员不符合享受条件:经逐一核对,有23名去世退役军人为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人员,其遗属不是政策规定享受对象;有7名遗属为企业退休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应核减遗属补助经费6000元。
2、遗属不应享受孤老补助:67名遗属为孤老对象,但不应享受孤老复员军人增发的100元/人、月的待遇,应核减补助6700元。
3、相关乡镇缺漏部分新增遗属身份证复印件。有8个乡镇因新增遗属对象年纪较大未办理身份证,未能提供45名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三、处理结果
1、本次送审优抚对象遗属补助,共核减不属优抚对象遗属补助发放范围的资金12700元,应实际拨付242600元;
2、45名遗属无身份证,请乡镇经办单位协助老年人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四、结论分析
优抚对象遗属补助享受对象仅限于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及残疾军人遗属,不是所有去世的复员、退休军人遗属都属于享受对象;申请对象只要符合享受条件,每个遗属享受标准统一;因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人,银行新开存折时必须使用享受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公安部门人口信息进行联网核查,这就要求新增享受对象必须有身份证。
五、政策依据
复员军人身份界定: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人员,包括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遗属补助确定原则:
特定的复员军人遗属享受。享受对象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人员去世后,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本人,复员军人子女不在享受范围。
六、审核重点
(一)遗属身份的认定。根据复员军人《复员证》确定该复员军人配偶是否属政 1
策规定享受对象,根据复员军人配偶是否有工作单位确定其是否应享受遗属补助。
(二)补助标准的审核。按政策规定统一标准,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遗属补助。
(三)发放方式的审核。遗属补助必须通过银行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以避免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