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_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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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朝天区防震减灾局是本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

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本区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验收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抗震设防)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可研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 1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抗震设防能力。

〈三〉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设防的要求。

〈五〉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六〉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区政府审批乡、村规划、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宅基地,应当符合选址科学、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的要求。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前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

(一)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工程;

(二)国家地震、铁路、交通、广电、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发布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地震部门联合发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部分乙类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区防震减灾局提出,经征求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安评单位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本区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区防震减灾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省、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安评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四川省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区防震减灾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区防震减灾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初步设计阶段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地震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按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单位、可研单位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区级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区建设局应会同区防震减灾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区建设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抗震设计审查的同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区防震减灾局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九条(新技术应用)

本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建、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6条)

(二)有关建设单位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区防震减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防震减灾法》87条)

(三)建设单位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区防震减灾局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17条)

(四)有关建设单位违反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编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5条)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区防震减灾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3条、24条)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区防震减灾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4条)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区防震减灾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书颁发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条)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3条第4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4条)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将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区住建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到2%的罚款。(《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56条第1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7条第1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56条第4款、第6款)、(《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7条、第28条)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依法行使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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