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政治地位分析_中国妇女地位调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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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妇女政治地位的分析

三大队社会学一区

李明洋

0910301022 摘要:从古至今,妇女的地位在历史上始终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从远古时代的母系氏族中妇女权位的最高化,到后来妇女沦为男人的附属品和玩偶,妇女开始了水深火热的生活,更不用说参政议政了,直到社会经济和国家情况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受到或多或少的西方外来思想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接受新的思潮,开始走上历史的舞台,开始走上政治的舞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改,妇女参政议政的权益得到了极大的保证,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在政坛展现他们的智慧。关键字:妇女

政治

地位

历史

一、前言:

英语politics(政治)源于希腊语,初指城堡或卫城,后同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结合在一起而被赋予“邦”或“国”的意义。后又衍生出政治、政治制度、政治家等词。因此,“政治”一词一开始就是指城邦中的统治、管理、参与、斗争等各种公共生活的总和。政治未毕通也。(政治没有完全上轨道。毕:全。通:通达,不受阻,可译成“上轨道”。)——汉·贾谊《论积贮疏》是政治一词的最早出处。

中国先秦诸子也使用过“政治”一词,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将“政”与“治”分开使用。“政”主要指国家的权力、制度、秩序和法令;“治”则主要指管理人民和教化人民,也指实现安定的状态等。而将“政”与“治”两个词结合使用,则始于中国近代,代表人物是孙中山。他说:“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

本文通过对已有的中国妇女政治地位的研究分析,弥补其中的不足。探讨从古至今女性政治地位的变迁和进程,重点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参政议政的形势的变化,理解其中变迁的各种问题,研究方法和策略,让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真正的提高和改善,改善妇女的就业形势,缓解社会职业的歧视和偏见。本文将从下面的几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1.我国2000年以前的妇女政治地位的变化。2.分析影响妇女政治地位的因素(1)、封建残留对干部性别的影响:(2)、女性自身的参政意识不强:(3)、妇女受教育水平:

(4)、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3.提高中国妇女政治地位的政策策略。4.总结与讨论。

二、我国2000年以前的妇女政治地位的变化。

(一)我国古代妇女的政治地位:

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妇女终身被禁锢在家庭中,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丧失独立人格。旧中国的统治者不但拒绝承认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用封建礼制和法制直接确认和保护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在礼制上,历代王朝根据各自的需要,制订和编印了《女诫》、《内训》、《女论语》、《女范捷录》等一整套有关女教、妇道的规条,将妇女严格捆束在“三从四德”之中。有“男主外,女主内”,“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内言不出,外言不入”。妇女除了做饭洗衣、编织缝纫、料理家务外,其他事一概无权过问,更别提参与政事国事。妇女没有做官的资格,没有自己的姓名,不能参加祖先的祭祀,没有财产的继承权,没有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女人都是毕恭毕敬的侍奉男人,相夫教子。在宗法制度下,婚姻体现的是男性的特权。对女性而言,婚姻必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于受“男女授受不亲”和社交狭小的限制,女性对未来的婚姻是茫然不知的,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运任凭别人操纵。始于南唐后主宠妃的“缠足”更是一种变态的取悦男子的审美情趣的自觉奉行的准则。女人是婚姻悲剧的受害者,是滴血的贞节牌坊的殉葬者,是裹着小脚做男人的玩物的不幸者,是沦为娼妓卖笑的不争者。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妇女几乎没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也难觅对其权益给予法制保障的内容和表现。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妇女无政治民主权利可言,更不用说参与国家的管理了。

(二)从晚清维新派妇女解放的思潮到新中国的成立

从清末以兴女学和戒缠足为突破口的妇女解放的号角在当时先进思想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吹响。到了近代,经过女性的不断奋斗女性的地位开始有所上升与提高。妇女开始走出闺房,走向社会,女子学堂的大量兴办,也让中国妇女开始迈出国门。从辛亥娘子军开始中国妇女开始了参政历程。中国妇女开始在政治的舞台上导演着她们自己的风采。

南京临时政府时,开始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劝禁缠足,妇女在社会上初次享受了与男子同样的历史地位。1905年,在同盟会成立之后,先后有何香凝、唐群英、秋瑾、吴亚男、林宗素等妇女加入同盟会,成为早期的同盟会会员。据统计,同盟会的女会员约59人。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了,看到了妇女在国家解放和社会革命中的重要性,从一开始便自觉承担了领导妇女运动的历史责任。随着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的影响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个别先进的妇女开始加入中国共产党。新中国建立后,妇女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半边天的重要作用。一大批久经考验的妇女领袖担任了新中国的领导职务。在人大,政协,国务院系统及地方政府任职的妇女也不断增加,她们同男性共同参加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三)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妇女政治地位新中国建立后,妇女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半边天的重要作用。一大批久经考验的妇女领袖担任了新中国的领导职务。在人大,政协,国务院系统及地方政府任职的妇女也不断增加,她们同男性共同参加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新中国废除了一切歧视、压迫妇女的法律,并赋予了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建国前夕,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中,均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使宪法男女平等的精神成为国家生活的行为准则,为确立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律对妇女政治地位的确定,激发了广大妇女的参政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广大妇女满怀信心,积极参加各地的选举,她们称选民证为“当家证”。1953年12月,在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运动中,广大妇女踊跃参加了投票。这次选举全国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69144人,其中妇女代表占17.31%。此后,女性参与选举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1995-2005年,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已达到73.4%。

人大和政协是妇女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女委员中,妇女都占有一定的比例。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共有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2%;在此后的历届人大会议上,女代表的参与比例整体稳中有升。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已占21.33%。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6.6%,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6.9%;到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代表和女委员分别占到了21.33%和17.7%。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女代表也占一定的比例。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密切联系群众,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为国家立法和改进工作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提案。在全国政协,妇女在中共党员和女干部中也占有相当的比例。截至2004年,女党员人数已达1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数的18.6%。全国各级政府中都有妇女担任领导工作。1951年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中约有15万女干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妇女干部的人数大幅增长。2007年,全国共有女干部1500多万人,占全部干部的38%。2008年,全国有230多位女性任省部领导,公务员中女干部占40%以上。司法机构中也有一大批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一代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和领导才能的女干部不断被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自己的队伍中注重女党员和女干部的培养,而且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各民主党派。截至2005年,在中国八个民主党派中,女性已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七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了30%。

我国妇女政治地位得到很到的提高,但所占比例仍然不高,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妇女的政治地位仍未得到绝对的改善,特别是第五届人大以后女性比例基本上处于平衡,上升十分缓慢,第一届到现在女性比例也只不过上升了10%左右。从第一届人大召开开始女性的政治参与程度就十分的低,第一届人大代表女性比例仅为12%,第二届到第四届,女性代表比例增长速度十分的快,但是第四届到第五届,就成下降趋势,以后各届的女性人大代表比例都持续在20%左右,几乎没有增长,女性政治地位处于劣势。

三.影响我国妇女政治地位变化的历史和社会因素:

(1)、封建残留对干部性别的影响:封建专制统治了中国两千多年,对中国人民无论从心理和生理上都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由于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女性干部比例偏低、数量少,任副职的多,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女性少;干部从政环境和任职机制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基层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在女性就业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性别歧视,生育问题仍然是女性就业上的一大障碍;多数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从事较低层次的职业,需要高文化与高技能的职业依然由男子占主导地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正在被逐渐边缘化,而且也正在进一步低端化。

(2)、女性自身的参政意识不强:女性对社会责任和对政治的敏感程度比男性低,部分妇女参与欲望低、参政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参政素质低、竞争力弱的问题。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妇女群体参政的心理准备不足、意识不强、热情不高。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参政实践锻炼和思想训练,许多人还未摆脱女性自身依赖性、自卑感的约束,参政所应具备的心理和文化素质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等在整体这也是为什么女性参与政治的比例会比男性低。

(3)、妇女受教育水平:文化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女性的参政程度,女性受教育方面总体不太平衡。在城市,男女儿童享有大致相同的教育权利,但在乡村和西部地区,农村女性教育需求被忽视,女童往往成为经济困难家庭的教育牺牲品,失学率较高;农村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牧区扫盲教育任务艰巨,由失学辍学、学习障碍、复盲等因素而引起的新增文盲的潜在性与可能性较大;我国妇女接受高等教育专业程度、学历层次越高,女性总数比率越低。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低,“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女性的文化水平在总体上比男性的低。

(4)、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女性政治地位的保障是法律,在辛亥革命之前,在法律上,女性是不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政治权利的,辛亥革命后才逐步在法律上规定男女地位平等,并逐步完善。在女性特殊权益的保障方面,许多劳动法规没有罚则规定,有的虽然有罚则规定,但又制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致使执法中难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些企业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在孕期、产期遭受歧视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对女工的保护性规定和福利待遇的规定,反而成为一些企业不雇佣女工的挡箭牌。四.提高妇女政治地位的策略。

(1)、扫除封建残留对干部性别: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封建残留深深地影响着社会文化教育、社会经济乃至社会政治活动。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观念仍严重禁锢着女性乃至全社会的思想,成为阻碍女性政治发展的最大障碍。

(2)、提高女性受教育水平。妇女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高低,与其政治地位直接相关,决定着妇女的参政能力,影响着妇女群体的整体参政水平。只有抓住提高妇女知识水平与综合素质这一基础环节,才能提高妇女的政治参与水平,才能使妇女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政治进步和政治解放。搞好妇女在职教育,培养终身学习的观念,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妇女政治觉悟和治思想水平。

(3)、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妇女参政建立政策与法律相支撑的制度体系。首先,党和政府的领导与推动是关键。决策者要增强男女平等意识,在制定政策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对男女两性造成的影响,一旦发现政策对妇女参政有消极影响,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力争使政策之间相互协调,从法律、法规、组织落实等方面确保其执行。同时,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参政的比例,在各级党政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中,女干部的职数必须有明确和硬性的比例规定,以强化妇女参政的热情和实力,促进妇女参选率和当选率的提高。其次,加强制度建设是根本,各级组织部门与妇联等相关部门可从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人才推荐制度、动态考察制度等,形成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管理规范,逐步实现工作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背政策或执行政策不力。

(4)、加强妇女参政,提高女性参政意识。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消除性别歧视,争取男女平等是消除贫困、减少失业, 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扩大女性政治参与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一大潮流。在对全社会广泛进行妇女参政重大意义宜传的同时,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其中的男性作为宣传的重点,取得其对妇女政治参与的理解、支持。要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内容纳人各级党(干),校干部培训计划,提高决策层的性别觉悟和女性参政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抵制和反对性别歧视,为女性广泛而高层次的政治参与提供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平台。同时,要大力宣传女干部、女代表在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决策方面的积极作用,宜传女代表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女性特殊利益方面的作用,宜传提高女代表的总数和比例是妇女政治参与程度的重要指标,激发广大妇女的政治参与热情,营造有利于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环境。(5)提高女性党员的参政执政能力

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先进的文化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政治觉悟和参政水平上都比一般人的高,党员在参政的机会上拥有实质的“特权”,注重对女性党员的培养和发展,尤其是增加对农村女性党员的培养。有利于提高女性政治觉悟,有利于解放女性思想,保障女性参政。女性在领导干部中所占的总量与比例,反映了妇女在更高层次的进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通过下派锻炼、交叉轮岗等形式,培养复合型女性人才,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宏观决策能力。同时,要注意培养和选拔女性后备干部,通过建立女性人才信息网络和女性人才档案,广泛挖掘和储备妇女人才,尽可能给女干部多创造一些锻炼提高的机会。

五、总结与讨论:

政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出现在产生阶级对立和产生国家的时候,并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同国家相联系。政治同各种权力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各种权力主体为获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必然发生各种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冲突,从而决定了政治斗争总是为某种利益而进行的基本属性。政治作为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各种支配行为和以对国家的制约性权力为依托的各种反支配行为,如统治行为、管理行为、参与行为、斗争行为、领导行为、反政府行为、权威性影响、权力竞争等。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都以利益为中心,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支配性和相互斗争性。

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具有重大的意义,消除性别歧视,争取男女平等是消除贫困、减少失业, 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扩大女性政治参与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一大潮流。

参考书目:

1、《百年中国社会图谱——从小脚女人到社会半边天》

吴燕

中国人民出版社

2、《中国女领导人才成长和开发研究》

叶忠海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王行娟:《中国妇女参政的行动》海豚出版社,1995年。

[5]、谭琳.《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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