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线路设备巡视维护责任考核_配电设备及线路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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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3.1配电线路设备巡视维护责任考核
3.1.1配电线路设备巡视、检修应有详细的巡视检修记录,详细记载线路隐患发现日期、处理日期及遗留问题等相关内容,切实做好配电线路运行维护工作。农电管理所组织安全工作例行检查时一并纳入安全考核范围,无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的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2%;未正常开展线路巡视或巡视不全面,查实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2%;每增加一次加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1%。
3.1.2除计划停电检修外,10KV配电线路出现速动、过流跳闸重合不成且超出指标的(不可抗力、外力破坏、变电设备事故、跳闸重合成功因素除外)。每超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2%;超出两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加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1%。
3.1.3配电线路通道区域内障碍物(树木、杂物或违章建筑等),在一次性赔偿后达到永久性清除的目的。对应清理障碍点赔偿到位并签订相关协议,达到防护区清障要求的情况下,由于失职造成障碍物再生而影响电力线路设备安全运行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责任单位应自费清除,造成后果的扣除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2%。因防护区外树木修剪不及时造成线路停电的,按“3.1.2”条进行考核;导致电力线路设备受损严重或因停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2~4%;后果严重的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3.1.4因巡视或消缺不到位发生事故导致用电客户停电,经查实后,每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2%。
3.1.5巡视不到位,巡视周期内未能发现上级设置的巡视督查牌,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2%。
3.2停电计划的申请、执行及临时停电考核
3.2.1供电所未按规章制度规定且擅自停电,发生一次并经查实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4%。
3.2.2无特殊原因超临检率指标的临时停电,每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0.5~1%;对于人为原因尤其是施工和检修质量等引起的临时停电,经核实后,每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2%。3.2.3由于同一原因导致同一条10KV线路一个月内重复停电或无特殊原因导致同一条10KV线路三个月内重复停电的,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0.5~1%。(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应急停电不予考核)
3.2.4操作人员未及时按照调度命令进行停送电操作延误10分钟以上的每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0.5~1%。
3.2.510KV线路设备部分停电工作延期半小时以上,低压400V线路设备停电工作延期一小时以上的,每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0.5~1%;根据线路分段结构和施工地点可以缩小停电区域而扩大范围的,每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1%。
3.2.6施工单位未在计划工作时间前10分钟赶到工作现场,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0.5%。
3.2.7施工单位未正确核相导致相位错误且造成重复停电调相或经济损失的,扣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1%。
3.2.8因农电事故率超标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停电事故,扣农电管理所主要领导1000元。3.2.9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或重合不成查无原因的,认定为一次事故并予以统计考核,并扣发责任单位月度考核工资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