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书.拆迁办_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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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书

我是玉田县小燕山口村人。在玉田县玉田镇东关村承租该村村民陈永旺所承包村集体土地其建的房屋及场地进行个体经营三类汽车喷漆修理部【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纳税】。但是在2012年11月20日-12月4日由玉田县政府征收拆迁房屋,在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下由玉田县工商局为拆迁工作组令我搬清强制拆迁。导致我至今无法正常营业,而且致使我应得到机器设备搬迁费至今无法得到以及按规定进行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故我如实反映:

1.玉田县政府拆迁工作组工商局采用欺骗、威逼引诱手段令我未签订补偿协议先搬迁;【作为有营业执照的租房个体工商户并依法纳税者应当享有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

2.玉田县政府拆迁办未按《交警队北侧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点》给我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

3.玉田县拆迁办将我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给房主,房主据为己有!据《物权法 》相关规定,所有权属于谁的就应该进行补偿给谁。还有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了的!

4.玉田县拆迁办与拆迁工作组胁迫将我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强行给予房主陈永旺4417.98元,如不同意就不给与我补偿!实属拆迁办与拆迁工作组串通房主为索要好处并截留挪用我应得的补偿款!玉田县拆迁销毁了2012年11月21日与房主陈永旺签订的协议(我曾经多次索要的协议书,王金粱亲口对我讲的“撕了”)!还有拆迁办与陈永旺已经签订的协议内并对陈永旺给予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921006.00元)和停产停业损失费(223969.10元)一并进行补偿了已毋须在从我应得补偿内额外补偿!根据玉田县拆迁办的答复意见书所述他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租房户进行补偿呢!故实属玉田县拆迁办‘不打自招’!而拆迁办与工商局调解双方同意补偿陈永旺4417.98元突显其‘欲盖弥彰’!本应该属于补偿我的补偿费就应该补偿与我,强要截留分取房主,致使政府失信于民、强取豪夺!

综上所述,玉田县拆迁办与工商局串通房屋所有权人为合伙谋取私利玷污了政府的形象滥用职权,还有《交警队北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中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根本不是这样规定的(第六条是安置办法另附)。导致失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彰显国家行政单位公平公正!失信于民!望严查严办,还老百姓以公道!

石福祥

201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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