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_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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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2008〕5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榆林市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部门是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在本市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依法纳入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和市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必须经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地震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直接使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标示的地震动参数值。需要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应经省地震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市内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六十米以上高层建筑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及局部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场地。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经市地震部门资质验证、办理任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已按规定进行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场地内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如无特殊要求,不再重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市地震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承担本市范围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费发〔2003〕14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依照《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震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所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地震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地震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是指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水库大坝、堤防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
(二)生命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交通、通讯的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