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协会章程_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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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 钓鱼协会(以下简称为 钓协)

第二条

本会是广大钓鱼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联合体、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团结从事钓鱼事业的各类人员以及钓鱼运动的参与者、爱好者,积极提倡和发展钓鱼运动,开展钓鱼运动的学术交流和科研、竞赛活动,普及钓鱼运动,提高钓鱼运动技术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钓协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钓鱼运动,指导和推动钓鱼运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全市钓鱼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积极开展钓鱼咨询活动,对钓鱼运动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指导和促进全市钓鱼训练及选材等工作,对全市县钓鱼运动的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性建议。

三、为提高钓鱼爱好者技术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四、争取和接受社会的捐款、资助和馈赠,以供本协会更好地开展钓鱼活动。

第三章

员 第七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志愿加入本会的要求;

三、市范围内的其他钓鱼团体,愿意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以申请为本会之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吸纳名誉会员,须经全体代表大会协商讨论,并于出席代表大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并获出席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亦可临时接纳名誉会员,但必须报请下一届代表大会批准。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员比赛和观摩,优先借阅或取得本协会有关业务、学术资料;

三、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必须交纳常年团体会费,作为本会开展活动经费一部分。常年团体会费的最低标准1000元人民币,个人会员费1000元人民币;

二、会员必须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维护本会名誉,并有协助本会搞好工作之义务;

三、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将由协会理事会发出通知,通知后不缴会费和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诽谤本会名誉的,经委员会讨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权利、取消会籍等处分。

GANSU FISHING ASSOCI 缩 写:GSFA)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市钓协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会计1人。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55周岁,如超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体总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由会长担任。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好本会的经济收、支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常年会员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第三十条

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经费只限用于发展和开展钓鱼运动,不得挪作它用;

二、经费的使用应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或执行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支用。有关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在年度委员会工作会议上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审计监督的社会捐赠、资助。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全体会员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每月公开颁布,专职工作人员为义务制,未经讨论不得动用会费。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全体会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益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事业。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为讨论稿,需超过半数会员讨论后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钓鱼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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