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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
柳残联字[2010]2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09]14号)的要求,市政府把《阳光家园计划》列为2010年政府为民办事实的项目之一。为切实做好这项民心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市残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柳州市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项目方案
根据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09]14号)的要求,市政府把《阳光家园计划》列为2010年政府为民办事实的项目之一,为切实做好这项民心工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市有重度残疾人3.7万人,智力残疾人1.5万人,精神残疾人1.7万人。我市截止2009年12月31日,已办理二代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智力残疾人约为0.175万人、精神残疾人约为0.19万人和重度残疾人约为0.45万人。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残疾人保障与服务的政府阳光工程。对于缓解当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建立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状况改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任务目标
2010年开始,通过统筹中央财政补贴、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及市本级专项补助资金,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促进提高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服务条件、能力和水平,建立长效的庇护托养机制。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一)、建设柳州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在该中心未投入使用前,对以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方式集中托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补助。
(二)、2010年底前,在四个城区各建立一个以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为主体的“颐康园”,开展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三)在四城区及阳和、柳东新区、开展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试点工作。
三、托养形式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是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的服务。
(一)集中托养
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护理有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按照保证重点、讲求实效、逐步发展的原则,采取新建、依托现有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专业的“寄宿”加“日托”型托养服务机构,以满足有不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愿望。
(二)日间照料
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以社区为基础,从方便残疾人白天就近方便得到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为目的,是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主要方式。
(三)居家托养
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为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性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紧急援助等。
四、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
1、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享受低保且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的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
(二)、资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集中托养机构,按机构托养家庭困难(属低保、低收入家庭)且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人数,给予人每年1000元补助。其中50%用于残疾人生活补助,由市残联依照托养条件审批后统一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财政根据实际托养人数按自治区标准(500元/人.年)审核支付补贴残疾人生活费用;其余50%资金用于机构项目经费补助,即,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培训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等纳入项目管理,由市残联统一合理安排项目内容,市财政审核支付。
2、对城区建立日间照料形式的“颐康苑”,以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给予每个“颐康苑”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场地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并把建设补助经费纳入项目管理由市残联统一合理安排项目内容,市财政审核支付。“颐康苑”补助资金的50%用于残疾人生活补助,由市残联依照托养条件审批后统一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财政根据实际托养人数按自治区标准(500/人.年)审核支付补贴残疾人生活费用;50%资金用于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生 2
产生活等服务设施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培训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等纳入项目管理,由市残联统一合理安排项目内容,市财政审核支付。
3、对符合居家托养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其中50%用于残疾人生活补助,由市残联依照托养条件审批后统一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财政根据实际托养人数按自治区标准(500元/人.年)审核支付补贴残疾人生活费用; 50%用于残疾人家庭的及其他服务资助,即,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培训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等纳入项目管理,由市残联统一合理安排项目内容,市财政审核支付。
4、有条件的县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资金来源
1、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200万;
2、市财政资金200万。
3、不足部分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或通过社会捐助、慈善捐款筹集等。
六、服务标准
(一)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纳入集中托养的家庭困难且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居家托养。实行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八、申请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区)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3.托养机构中的托养服务对象,需持有柳州市户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属家庭困难(列入低保且低收入家庭)并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4.托养机构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二)申请日间照料形式的“颐康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颐康苑”由县(区)政府采用购置、租赁、新建、置换等办法来解决,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可安置不少于30人左右的活动场地。有3-6名以上专门的服务工作人员。
2、“颐康苑”服务对象为家庭白天无人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颐康苑”必须具备有使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白天就近方便,可得到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活训练,生产劳动等公益性的日间照料服务的条件
(三)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柳州市户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四)申请资助的程序
提出资助申请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要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申请资助的机构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2、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3、县级(区)以上残联受理,将本级受助机构、家庭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凡涉及“残疾人证编号”的,一律使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
4、有受助机构或受助残疾人家庭的县(区)残联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写《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和《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汇总表》,以县(区)为单位报
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柳州市财政局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