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装修_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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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装修

作者:王利辉 新闻来源:许昌网 点击数:2453 更新时间:2012-4-18 8:30:33

本报讯(记者 王利辉)经核定的房地产,使用单位擅自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予以收回;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4月16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我市出台《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整合政府公共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管理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范围包括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产及相应土地:

(一)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二)技术设备用房,包括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三)接待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四)各类性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待建土地;(五)经营性房地产等,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房地产。

市政府授权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统一管理。

市直财政差(定)额供给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地产占有、使用情况一并由市事管局统一监督管理,其产权、经营收益暂按现有管理体制执行。

【权属登记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政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明确规定用途外)统一登记至市事管局名下。

权属已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事管局进行统一管理,并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市事管局名下。

房地产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事管局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产权统一登记至市事管局名下。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不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事管局会同有关单位甄别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规划建设管理】

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需求提出建设意见,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充分评估论证并报市事管局备案。有关部门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房地产建设应符合简朴、庄重、实用、节能的要求,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购置办公用房的,需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请,由市事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事管局组织实施。

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单位应当共享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后勤服务设施。

【调配使用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调剂使用。

各使用单位使用办公用房,需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请,市事管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时,其房地产依照前款规定统一调剂;相关单位应在有关批准文件公布后,到市事管局办理房地产的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经核定的房地产,使用单位擅自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市事管局予以收回。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占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事管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房地产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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