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村中心卫生院党员干部廉政责任制规定_卫生院党风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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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村中心卫生院党员干部廉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及上级党委政令畅通,维护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医院行政效能,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职业道德建设、医德医风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医院三个文明建设稳步发展。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三条 医院党支部对科室、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医院党政领导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行政及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对本院(处、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定期召开各处、党支部、科室
负责人廉政小组会,总结工作。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的意见。
(二)各级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处、科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医院党政职能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及所属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职能部门对本处、科及所属科、班、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医院各级党政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中医药大学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要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要求下面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做到自重、自励、自省、自警。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特别是医院管钱、管物、管项目、管资产的部门和岗位,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由主管部门检查
监督。同时列入对职能部门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四)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党风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和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科室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案件和纠风工作。
第七条 医院党政职能部门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及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可同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完成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第八条 医院党政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党组织和行政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在组织职责范围内组织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科室的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医院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综合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一次,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院办组织和人事
部门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并限期改正,上报结果。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医院党委和各党总支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医院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医院院办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监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医院对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通常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离任审计相结合,必要时单独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一)医院主管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部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医院主管每年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座谈会,认真听取医院纪检委员、医德医风监督员对医院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级党政部门,各职能部门、科室可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葛村中心卫生院 20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