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听报告_法院旁听报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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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听报告

时间:

地点:

由于时间有限,且进入法院时不让带手机,笔,纸等记录工具,只能靠记忆来完成这份报告,所以在叙述中有很多细节已忘记,无法描述出来,望老师见谅。首先在第五法庭旁听了第一个案件,正好碰上法院一审宣判,随后在第二法庭旁听了一桩毒品案的开庭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对被告进行提问阶段,由于时间关

系,就没能继续听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件一: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

审判结果:

南京市某媒介公司的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合计400万余元人民币被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经相关司法程序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100万人民币,并追回了部分公款约30万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被告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法院驳回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被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即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点整

主要内容:

1.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八名法警带四个被告人进入法庭;

2.审判长对四名被告身份进行核实,主要就是问及被告人姓名,籍贯,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

3.审判长宣读公诉人对被告的起诉内容;

4.分别对四个被告人进行提审,提审过程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发问,并要求正面回答。

案发过程简介:

四名被告暨犯罪嫌疑人宫某,黄某,汤某,邱某因涉嫌贩卖和购买冰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警方抓获。宫某,黄某,汤某为重庆市梁平县人,为朋友老乡关系。而邱某为南京籍贯,与宫某,黄某,汤某并不认识。

案发当天,宫某用手机通知汤某从上海到南京某加油站见一个人(邱某)并确认对方是否带钱(毒资),同时通知黄某带上电脑包(内含毒品)与汤某会合一同与邱某进行毒品交易。两人到了加油站后与邱某于加油站男厕所内进行毒品交易,后黄某,汤某进入加油站周围的巷子准备离开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收缴电脑包内的十万元余元,而邱某乘坐出租车离开随后亦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冰毒数百克;另一边,宫某也被警方抓获。

提审过程: 宫某,汤某为自己辩护称:

十万元是来南京作开火锅店使用;宫某于案发当天并未与黄某,汤某联系。二者均翻供。

黄某始终坚持自己说不清当天的细节,没有正面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问题,反复重复一句话:

“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

邱某为自己辩护理由如下:

1.毒品不是他的,他直接不知道在塑料袋里的是毒品,而是扔在出租车上。

2.在厕所这种公共场合作毒品交易完全不可能。

3.他没有那么多钱购买毒品。

亦翻供。

旁听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进入法院参加案件的审理过程,在进入法院之前对法律了解得的非常少,在家的时候父母比较喜欢看CCTV12频道的法律节目,每次父母在看的时候,我都认为这些有什么好看的,大多数不都是一些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婆媳纠纷,还有夫妻两人之间的什么财产纠纷啦,在我看来都是些鸡毛小事,有什么好谈的呢。法律离我似乎很遥远,但这次旁听完两个案件审理后,让我对法律产生了很浓厚的兴趣,同时也让我学会了公平的看待一个问题。

在第二个案件中,黄某的态度最好,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一直在尽量按他当时的记忆来回答,按他的表述他在案发前对于宫某让他到加油站和邱某见面并让他确认邱某是否带钱,在整个杜平交易过程中,他似乎对于自己在做的什么事都不知道,他只知道宫某让他帮他确认某一个人是否带了十万块钱,而他对于整个案件毫不知情,但我注意到一点,就是公诉人一直在问他当时是否意识到当时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他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总说:“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但他提到过一点,就是被带到警察局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这是一起贩毒案后他才清楚的知道自己被卷进了案子当中,在我看来或许他真的是不知道自己当时是否意识到他在犯罪,又或许他觉得自己怎么无缘无故的就被卷进了贩毒这样一件事里来,想到这儿可能就觉得心里窝火,自己都搞不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至少他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给我的主观感受是这样,旁听结束回到学校后,我就对公诉人为什么一直在问他在作案过程中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犯罪这个问题和我们宿舍的一个学法的舍友交流,他告诉我法律上强调一个主观上是否意识到犯罪对量刑上有很大区别,如果在作案过程中他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违法行为的话,他的量刑将会大大增加,这让我深有体会,原来法律上还有主观上意识到犯罪一说,在我理解来就是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话,当然就该罪加一等了,反之,就该适当减刑,不知者无罪嘛。刑法的目的不是对于犯罪分

子进行处罚,而是为了有罪者能改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最终为社会服务,从邱某身上就可以看到,作为第一被告的他,首先他曾经有过四次案例,第一次偷盗,第二次偷盗,第三次绑架,并被判无期徒刑。在他被判无期徒刑后仍然被释放了,说明在监狱里他至少已经改错了,所以才会被释放。

这次的审理过程也让我意识到,对于在未被宣判罪犯,在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最时,我们不该把他们作为罪犯看待,因为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主观看法就给别人定罪,每个人在被证明有罪都是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即使他真的有罪,在没有证据之前都不能被随便定罪的,他和我们普通人没有区别,这样才能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的人带去更少的伤害。

总结:

通过这次的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律有了一定的认识,我对司法程序有了初步直观的了解,对法庭庭审的真实场景有了深刻的感受,对于法律的严正,严肃,严谨有了深刻的认识,让我从内心深处对法庭这样一个庄严的神圣之地有了最崇高的敬意,但这也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一个已经发生了7个多月的案件,连当事人都记不太清当时的案发过程,能否还原事情本身的真实性让我产生怀疑,还有如果最后证明嫌疑人为无罪,对于这被拘留的七个月该怎么补偿当是人?如果最后宣判有罪,那对于嫌疑人这七个月的拘留又该怎么算呢?是否要折算在他们的刑期内呢?这些都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公堂上的说辞我都不再相信,只有看最终的证据才能给当事人一个最公平的答案作为本案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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