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 钓鱼执法_钓鱼执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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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钓鱼式执法”的合法性
梁雄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2009级2班)
指导教师:温晓红
内容摘要: “钓鱼式执法”是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故”,它的出现在广大人民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磨合出现了巨大问题。“钓鱼式执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机关不遵循行政程序法,滥用公权力。国家机关的不合法行为的危害远远大于个人的违法行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部门必须从根本上防止这类事件再出现。
关键词:钓鱼式执法;行政法;依法行政;行政违法
一、问题的来由
2009年10月14日晚八点左右,孙中界,一个普通的司机,在上海一家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年轻人请求孙中界帮忙,称有急事但是打不到车。孙中界见他可怜便让他上车。上车后,该男子主动要给孙中界钱,说是搭车钱。孙中界并没有理会。几分钟后,该男子要求孙把车停在闸航路188号。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大队的盘查,见到男子仍在孙中界车座位上的钱后便以涉嫌黑车非法运营的理由扣留其面包车。孙中界被带上了一辆依维柯。在同一辆车上,他看到了3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司机。在车上,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要求孙中界签名。孙中界看到有图章敲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在上面签字。此后一个多小时,因为孙中界拒绝签字,他被要求不能离开。最后,孙被逼无奈签了字。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挥刀断指,希望可以还自己清白、其实孙中界的故事只不过是“钓鱼式执法”的一个典型代表,真实的故事每天都在全国各地发生着。案件中的那名男子显然是交通执法大队的“托”,他的工作就是为了引诱这些司机,生气成为涉嫌非法运营的黑车司机。
此案一经曝光,便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发关注。孙中界只是一个平头百姓,而对方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一起“官欺民”的案件,就这样把行政机关的威严推到了风口浪尖。
二、“钓鱼式执法”的本质和违法性分析
所谓的“钓鱼式执法”英美叫做“执法圈套”,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它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刑事侦查中有“诱惑取证”的说法,本身和“钓鱼式执法”类似,其圈套本身不能作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注:出自英美法系专门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钓鱼式执法”案件中,行政机关事先设好“圈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都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处罚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要求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的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合法,不能采取预设
圈套的方法取证。孙中界“钓鱼执法”案的实质是上海某交通大队以执法的名义以权谋私,从中创收或者是完成工作指标。这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现象、违法行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杏眼,影响了社会和谐。“钓鱼式执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背离了依法治国的道路。
三、“钓鱼式执法” 的危害性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恶劣影响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强的腐蚀作用。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求“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作为其保障,“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为其保驾护航。“钓鱼式执法”时间的发生,是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国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钓鱼式执法”事件对个体道德的健康发展带来危害。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引诱、教唆那些没有非法营运想法的人去违法。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钓鱼式执法”直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使个人在面对需要帮助的搭车人时,不加思索的拒绝,几乎毫无道德可言。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多数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其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远不如刑事犯罪那么严重。轻易地运用“钓鱼执法”造成的不良后果要远远大于这些微小的行政违法行为。
“钓鱼式执法”的行为屡次的出现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留下政府欺压百姓的印象。它造成的影响不局限于案件发生地,一旦案件曝光,全国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府都将牵涉其中,严重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也不利于全国上下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其中各方面的危害也不言而喻。
四、“钓鱼式执法的”产生的原因
“钓鱼式执法“是”权力不尊重权利的体现,它违背了民主国家的尊重人民权利的宗旨,所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解决方法。只有政府尊重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人民才可以真正当家作主。
“钓鱼式执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些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因为我国行政程序法中没有关于“执法圈套”的具体规定,一些行政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从中以权谋私或者为本部门创造经济利益。其幕后推手是庞大的部门经济利益。解决“钓鱼式执法”的关键是打破经济利益的垄断。
五、“钓鱼式执法”的解决对策
我国当今的法律对大部分的行政违法的行为绝大部分采取罚款的形式作为处罚方法。这就使我国的个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人员认为有利可图,往往“以罚代管”,从中牟利。所以解决“钓鱼式执法的”方法之一就是取消罚款的处罚方式或者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完善罚款的程序,不让其钻法律的空子。不过,根据现阶段的国情,取消罚款制度是不可行的,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过度,所以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完善罚款的程序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总之,“钓鱼式执法”的出现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弊端。“钓鱼式执法”以没骗局方式,有组织地栽赃陷害良民,以作伪证来讹诈受害者钱财,这种诱民入罪的方式实质上是以违法的形式来“执法”,已经严重背离了人民政府的宗旨,是公权的乱作为、瞎作为。在这种事件下本应是约束人们遵守公共秩序的政府,如果自身行为发生扭曲,它必将对社会规则和秩序造成混乱,必将使公众对政府的诚信度大打折扣,会形成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在情绪上的对立。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最受伤害的是政府机关。我国的政府和人大应该尽自己努力去组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有社会和谐了,官民和谐了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马滔 《诱惑侦察合法性分析》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2.吴丹红 孙孝福 《论诱惑侦查》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1。
3.李丽娜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学理论(中)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