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场职工管理办法_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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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场职工管理办法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队伍管理和建设,规范职工的日常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培养一支有素质、懂科技、守纪律、讲大局的职工队伍,努力实现职工增收、团场增效的目的,共同构建和谐团场、平安社会,依照《兵团团场章程》、《八师团场职工管理办法》、结合团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团场在职工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中,必须实现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做到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场风文明,环境良好,管理民主。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从实际出发,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勇于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好团场、连队、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以热爱团场为荣,以不讲大局为耻。以勤劳致富为荣,以贫穷落后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章守纪为荣,以不讲规矩为耻。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结合,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发扬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团上下行动的一致,保证团党委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努力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团场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
第一章 职工的权利
第一条 参加团场和本单位的有关会议,阅读团场的有关文件,接受团场和本单位的教育、培训。作为职工,要积极参加团场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如岗前培训、职称培训、新技术培训、法律法规学习、场规民约学习等。并按要求参加各种相关会议,如支部大会、职工大会、职代会以及相关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
第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团场与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通过诚实劳动和经营管理、取得社会效益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取酬为主,多种经营形式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第四条 在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保护方面要有保障。单位要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或工作环境。
第五条 对团场和基层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六条 在行使民主权利方面有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团场或单位的经营管理、经济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连队干部的选举、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和职代会的作用。
第七条 职工有权力向组织负责地揭发干部和职工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的事实,并要求处分、罢免不称职的干部。
第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团场给予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团场和职工要按期足额交纳。
第九条 享有在法律法规中和团场各项政策中所规定的其它一切权利。
第二章 职工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要主动接受本单位党支部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支部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与党委、支部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政令畅通,共同营造能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要积极参加团场组织的民兵训练,认真履行维稳戍边使命的义务。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按照定额标准、技术措施、考核要求和管理目标,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团场农业职工在土地承包中要实行全费自理,全费自理中也可采用职工五户联保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第十三条 团场农业职工在使用长期工、季节工上,要做到谁用人、谁接人、谁管人,凡因劳力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户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团场职工要认真执行团场关于产品管理的办法。合同订购的农产品订单收购,按照“产品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对当年承包亏损的职工,1、只要诚实劳动。
2、服从管理。
3、阶段考核在90分以上。
4、完成鉴定产量,不倒卖合同订购的农产品。
5、承包作物达到一个定额。给予借支6000元的生活费。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承包亏损的职工,不允许承包土地,由连队统一安排以职工身份在本连打工,完成 150个工作日以上,企业方承担其养老统筹费用。若执意要承包,必须还清当年生产经营亏损后,方可继续承包。,第十七条 要遵守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技术等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守纪律、懂法规、有技术、讲安全。
第十八条 要保质保量完成义务工日并积极参加单位开展的义务劳动。义务工日是经团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团发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每位职工都应不折不扣地完成,参加义务劳动是职工素质的又一体现,它主要用于单位环境建设、职工生活改善或突发性、突击性的一些劳动。
第十九条 团场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要遵循以下两个办事程序:①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人---→ 基层单位领导;②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人---→ 基层单位领导---→ 团机关部门---→ 团副职领导---→ 团主要领导。对于基层职工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原则上要求在基层单位内部消化,按程序办事。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领导要本着对上向党委负责,对下向职工群众负责的精神,替党委把好关,替群众服好务,尤其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讲清政策,需要向上级请示审批的,由基层领导亲自办理,做到基层领导办事不推诿、不扯皮,职工不越级上访、不越级办事。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负全责、负总责。大事小事都在基层单位解决,同时连队领导干部应该开展一年两次家访的活动,多深入那些有困难、有问题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要给职工建立规范的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履历表、诚实守信、健康状况、产品交售、费用自理、劳动合同、五保三费、社会救助、年度报酬、奖励工资、享受福利、职业培训、义务工完成、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劳资关系应随职工的调动而变更,即劳资关系随本人走。劳资关系的变更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①首先应还清往年的欠款。②个人申请、连队拿意见、财务科、农业科、发改科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劳资部门审核、团领导审批;③团社政科办理职工调动手续的时间定在每年1—3月间;④干部在调整后10日内办完劳资手续;⑤水土开发实行属地管理,凡参加水土开发的职工,其劳资关系要开到该属地管理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要有较强的争先创优意识,以极端的工作热情达到一流的工作业绩,争当各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争当团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环境建设的排头兵。
第三章 对职工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团场将给予奖励:
1、带领职工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单位面貌发生较大变化的;
2、完成阶段工作任务或完成全年工作目标,达到团场或单位奖励标准的;
3、在科研、教研、技改等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取得明显成效的;
5、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经济损失的;
6、同坏人坏事做坚决的斗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7、伸张正义,不怕打击报复,举报有功或办案有功的;
8、坚持原则,维护财经纪律,挽救重大经济损失的;
9、通过勤奋努力、科技指导、政策引路夺得高产或取得高效的;
10、在各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第二十五条 对职工的奖励要在个人申报、组织审核批准的基础上,给予相关荣誉称号、工资晋级、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第四章 对职工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经批评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或相关人员,当年不能享受的待遇有:①团内的福利待遇、②团场的各项优惠政策、③最低生活保障等。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
2、一年内非正常性的(无理纠缠、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到团场3次或到师2次或到兵团、北京1次的;
3、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4、张贴小字报、大字报进行诽谤或人身攻击的;
5、私下串联散布不符合政策言论的;
6、拒不执行团场生产技术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 按承包职工考核办法,凡没有达到第十五条的五个条件,承包作物的职工亏损时将不能享受借支6000元生活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批评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团场将给予当年不调工资处理:
1、当年没有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的;
2、在工作单位没有个人工资关系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凡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被一票否决的,当年不得晋职晋级,不得评先进。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团场将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2、由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团场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
3、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打砸抢而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4、组织或参与到兵师团或北京越级集体上访1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经劝说、解释不听,无理到团越级上访累计10次或到师4次或到兵团2次或到北京1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经反复教育仍屡教不改,继续参加法轮功等其它邪教组织活动的;
7、不交“五保”统筹金和团场管理费的;
8、对承包的土地没有责任心或拒不执行团场生产技术管理措施的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中途弃地不管或不履行承包合同的;
10、凡是团场定单收购的产品违约销售的,按当年团场“产品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上述行为,还可受到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团干部职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以法律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团社政科。
一三三团社政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