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矿管_办事指南2008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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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2008——矿产开发管理(12项)

编号:41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不含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3、地质勘查报告(含附图)及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4、资料汇交凭证;

5、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

1、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7、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原件)

8、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编号:42

申请新立采矿权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0、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原件);

1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

1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价款“一般缴款通知书”(原件)。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编号:43

申请采矿权延续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地、县两级国土资源局签署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意见(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8、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表和采矿权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另附电子版本1套);

11、提交采矿权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编号:44

申请采矿权转让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2、申请转让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转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中只改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可用情况说明书代替;(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

5、地、县两级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

6、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7、转让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原件);

8、土地复垦方案(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表和采矿权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1、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编号:45

申请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地、县两级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对扩大矿区范围的还需出具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的矿权设置情况(原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6、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矿区扩大部分或增加矿种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报告审查意见(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

7、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缩小矿区范围的不作此要求);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0、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比例尺1:10000或更大);

11、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

12、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原件);

13、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原件);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5、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编号:46

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企业经济类型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共性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凭证。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报件份数:纸质1套):

●经批准转让的变更:

1、批准采矿权转让的文件(原件)。●非转让性质的变更:

1、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

2、地、县两级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

3、因企业改制或其他法定原因改变企业名称、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特别说明是否变换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件);

4、国有企业因干部任职原因改变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任职文件(原件);

5、因财产继承等改变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死亡证明书和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继承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表和采矿权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原件);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原已编制过的,提交评审意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原件)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编号:47

申请采矿权注销 办事指南

一、、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原件);

5、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6、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编号:48

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抵押合同(原件)。

二、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编号:49

申请采矿权抵押注销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采矿权抵押注销申请报告(原件);

2、抵钾权人解除债务证明(原件);

3、采矿权抵押备案批准文件(原件)。

二、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编号:50

采矿许可证年检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正本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副本原件暂留)(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

5、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告,资源储量资料(矿山资源储量监督测量报告、资源储量计算图件);

6、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提交矿产品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

7、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

8、履行地质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

9、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义务情况报告及矿山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0、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采矿权人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

11、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

二、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编号:52

申请采矿权矿区扩界预审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表(原件)。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编号:5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原件)。

二、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编号:40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补发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矿业权人为个人的,必须亲自办理)

1、申请报告(原件);

2、遗失登报公告(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3、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和未作抵押等其他用途的承诺书(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相关审查意见(原件)。

二、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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