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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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保证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333号)和《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34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是指水利部下达,我院承担的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部有关司局为项目主管单位,水科院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院国科处代表院负责从立项到成果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对投资计划负责;各所(中心)应按照批准的任务书和技术大纲要求开展工作,对工作成果负责。
第五条 凡经部批准下达我院承担的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各所(中心)要保证按项目的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要求开展工作,保证项目和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按期完成。
第六条 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申请,由院国科处根据上级的要求通知各所(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根据部的总体要求,征求有关司局的意见,提出水利基建前期科研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由各所(中心)负责编写,国科处统一管理,以院文形式统一报出。
第七条 项目任务书按水利部文件水规计[1999]259号文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具体编写格式:项目任务书用A4纸,封面格式样本见附件1;项目任务书编制提纲:
一、规划名称;
二、立项缘由;
三、项目基本情况;
四、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五、规划范围;
六、规划水平年及规划任务;
七、规划工作主要内容;
八、规划主要成果;
九、编制单位及组织形式;
十、规划工作控制进度;
十一、规划总工作量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投资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不得随意调整。对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报部主管单位审批。
第九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完成成果的质量负总责。
第十条 水利基建前期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水利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内容进行支付。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十一条 水利基建前期项目资金支付,要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由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确认并填制报销单,交各所、中心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由经办人将各所、中心单位负责人审查的签字凭证,送国科处和财资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送院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二条 水利基建前期项目资金开支,涉及到固定资产设备的,需同时填制固定资产申请单连同经费开支单据一并呈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所(中心)要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写技术大纲,任务分解,落实子项目承担所或协作单位,并签订合同。有条件的项目工作内容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子项目承担所或协作单位。项目投资计划要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要成立专家组,对项目执行进行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所(中心)要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全面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对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要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告,经院国科处审核,报部相关司局审批。
第十六条 院所两级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以及工作质量等情况要定期报部,年终提出前期工作项目年度报告报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所(中心)要积极借鉴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和技术,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结合我国现代水利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保证成果质量。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所(中心)要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研究报告的编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表,填写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2)。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条 水利基建前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对资金的收支认真清理,结清往来款项,及时与财资处核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收支核对无误后,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办法》(水科财资[2001]28号)的有关规定,填制非工程类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见附件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际合作与科研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