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_采矿权出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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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事项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套)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有煤矿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部门意见,其他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省级整顿验收批文,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部门意见;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比照新建矿程序办理;变更开采方式的,须提供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并有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意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并由工商局或国有矿山主管部门出具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证明;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供转让审批有关材料以及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采矿权评估、确认材料等。
四、办理程序
1.变更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所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厅长签发《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变更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向申请人退件。
五、内部工作程序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变更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28-8703621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6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daodoc.com
省国土资源厅:www.dao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