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_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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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08年04月10日
皖价费[2000]37
1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安徽省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标准管理规定〉(修订)的函》(皖交路[2000]70号)悉。经研究,先函复如下:
一、为了保持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公路法》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税费改革精神,我省的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赔偿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由于近年来建筑材料等价格上涨,公路建设的设施的购置成本大幅增加,91年制定的赔偿收费标准与实际修复价格差距较大,鉴此,同意适当调整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赔偿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占用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国、省道的涉路工程,并按涉路工程的施工天数和占用面积计费;对搭接公路的道口,需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进行搭接施工的,按施工天数和占用面积缴纳公路占用费,不另外收搭接费。工程完工,一律不得再收取占用费。
四、试车、试刹车路损赔偿费仅限于需利用公路试车、试刹车,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且经批准试车、试刹车的汽车修理、制造厂,驾驶员培训单位和个人。试刹车应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并有明确的试车标志。
五、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按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确需收费的,应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对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货物,应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六、调整后的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占用、赔偿标准,均为完全损坏、修复标准。当事人要求返还损坏部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损坏的部件予以退还或折价返还。因路产损坏程度原因,对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损坏赔偿费有争议的,可委托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七、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安徽省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标准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二OOO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