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论文_中华人民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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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颁布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书共十章,分别是公路法律制度概述、公路管理行政行为、公路权益法律制度、公路规划法律制度、公路建设法律制度、公路养护法律制度、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制度、收费公路管理法律制度及公路管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内容,全书近45万字。该书对国内外公路法的理论、法律制度和实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总结,特别是对公路保护中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以及公路建设的筹融资、公路的相关权益、收费公路等比较热点和前沿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论述,其中不乏理论创新的光芒。
通过对中国公路法的学习,我明白了许多关于公路有关方面的法律,加强了我对
本专业的认识与了解,更加有法律意识去办事。下面仅仅针对给个别问题讨论一下。
对于公路法的规划:统筹规划,大局考虑,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根本性支柱,好的公路规划能够带动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要致富,先修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此,公路法的实施为此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
在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管理方面会出现很多违法犯罪的行为。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相
关法律为此一一进行阐述。
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关于招标与投标问题。2009年9月,某市决定在该市的城郊地段建设城市快速通道,建设三环,以达到交通顺畅,利于城市发展。预计投资30亿元人民币,于2012年3月建成,由市城建局负责招标。10月7号市城建局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后,在截止日期前,已有多家单位投标,其中该市的城建公司,市路桥公司,市第二建筑公司等7家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是城建局成立了以武教授,刘教授,王总工程师,吴总工程师,唐中经济师,钟总经济师,吕总经济师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吴总工程师是市路桥公司的顾问)。市路桥公司为了获得该工程的建筑权,向吴总工程师打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并送给吴总工程师人民币70000元,吴总工程师接受了市路桥公司的送礼,替公司向其他几位评标委员会打招呼。在评标的过程中,吴总工程师多次与市路桥公司的领导吃喝玩乐,并多次向市路桥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在吴总工程师的帮助下,市路桥公司最终获得了该市三环建设的建设权。
后该市的城建公司和市第二建筑公司据报道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了举报
属实,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吴总工程师如下处理:1给予警告,没收赃款70000人民币并罚款五万元的处罚:2取消吴总工程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对于本案中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有如下分析:1,在本案中,吴总工程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到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到的应当更换。”本案中,吴总工程师,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是市路桥公司的顾问,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客观上任然担任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2,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
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本案例中,吴总工程师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仅仅接受了投标人的宴请,而且收获了投标人的奖金70000元,多次向市路桥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违反了本法规,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3,对于吴总工程师额处罚无疑是正确的。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是最容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划的,对于其实施也是很有必要,规范了市场,进一步的达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公路的建设方面起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更有助于人民健康幸福的生活。
关于建设质量方面的问题案例,某森林公园因发展需要,需要在两景点的峡谷处建设一条桥
梁,现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桥和引桥部分一律采用国家标准的路面;某森林公园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的2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一年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修复等。工程如期完工,在某森林公园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森林公园发现工程的引桥部分的路面和侧面有明显的裂缝,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到达旅游旺季,不影响业绩和收入,某森林公园接收了该桥梁。在使用一年半之后,桥梁的引桥部分出现坍塌,致使一人死亡,九人受伤,其中两人致残。受害者与某森林公园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森林公园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为;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与桥梁的地基及路面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年限。一般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一百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实际规定为终身保修。
在本案中,某森林公园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期
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桥面地基工程为终身保修。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无用的。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支付其部分费用。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制裁。
在案件中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心缺失,造成桥梁倒塌事故,造成了流血事件,要受到法律的严
惩。在公路桥梁建设过程中我们应时刻牢记,修路架桥乃人之本分,不可偷工减料,此类行为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致命的作用。交通不畅,不能带动经济的发展,不能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流中去。若在战时因公路或桥梁的质量问题而耽误了时机,国家和人民必将受到巨大的打击与损失。那将成为遗臭万年的罪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应时刻牢记责任之心永留人间,永远要有畏惧法律的心态,永远要敬畏法律。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对于公路法的实施,最关注民生方面的事是其收费公路的政策。国家因发展需要,融资贷款
修路,把高速公路当作一种盈利的组织和团体,若长久发展比对国家和人民不利。收费公路虽然口号喊着的是贷款修路,靠收路费还贷,还清后就不收费,报效人民,可事实情况却与此相反,成为了政府的敛财工具。我认为对于收费性质的公路,在其收费年限内可以行使其权利,而且在收费的过程中要形成一种资金,该笔资金作为一项专有财产为以后的道路养护与维护使用,并通过社会相关的监督机构监督。对于以达到收费年限的公路应对人民无偿开放,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在这种良性的模式和环
境下,公路的发展才会快起来,才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近些年我国政府已经在尝试着去把收费公路进行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过传统节假日的时候
实行了免收费政策受到了人民的一致好评,也许现在只是规定时间内的免费,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国家发展起来了,人民的福利也会相应提高。对于公路法的实施与改善也日趋完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大方针,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应该多了解些法律常识,特别是对自己专
业的的相关法律要熟记于心,要学会用法律的思想去看待问题,用法律的途径和方法去解决问题,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