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峰乡农村公路管理办法_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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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峰乡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全乡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峰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乡、通行政村和通村民组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 乡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乡实际,制定并上报本辖区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程,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按规定报请县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负责督促、指导村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四条 乡村道路建设和养护由沿线行政村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措资金,解决道路硬化和养护资金。乡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辖区内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3、桥面排水畅通,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漏水现象,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五条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各村要配备专职养路人员,接受上级部门指导,一般情况按每1—3公里1人以上的标准配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情况报县交通局备案。

第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通乡通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进行抢修。

第七条 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5、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的控制区范围,乡道为路缘砖以外10米,村道为路缘砖以外6米。

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村道不少于20米。

第十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需新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并签定协议;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按照农村公路管理权限,设置限载标识。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造成公路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交通局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通村公路要合理设置路障,既要保护公路,又要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九峰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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