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_交通事故的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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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 [文:不详 来源:人身损害纠纷网]

1、交通事故雇员负全责 雇主也赔

雇员王某受雇主指派从事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但王某要求雇主张某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并诉诸法院。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雇主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书、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某的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464元。

2003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先后共住院治疗63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

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王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然而,王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将雇主张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鉴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

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表示放弃其妻子因护理他造成误工损失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故做出上述判决。

3、交通事故“私了”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事后反悔“找后账”被驳回

北京市实施《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后,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然而,事故后双方已按照《通告》自行快速了结,一方事后反悔怎么办?日前,宣武法院对此作出了回答:自行快速了结,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不能反悔。

今年5月20日,某出租公司的司机小张驾车行驶到陶然桥北时,与杜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经交通队认定,杜某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此事故符合《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有关条例,双方遂自行进行了快速协商解决。原以为此事已了结的杜某没想到10几天后,被张某告到了法院。

张某认为,自己当时想的不全面,还有损失未得到赔偿。心中十分不甘,于是又到法院“找后账”。宣武法院认为,张某与杜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达成协议,约定张某就车辆损失问题,到杜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已实际履行。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张某起诉要求杜某再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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