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玛曲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玛曲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旅游业,保证玛曲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玛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县委、县政府为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旅游发展而设立的,由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投向、专款专用,保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贷款贴息。补助全县重点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与全县旅游发展规划配套、便于形成重点旅游经济环境、改善区域旅游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

1、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贴息时间4年以内,前两年贷款项目贴息申请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付,贴息额为项目贷款年利息全额。后两年省、州、县共同分担贷款项目贴息,省旅游局发展专项资金贴息额为项目贷款利息50%,州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贴息额为项目贷款年息30%,县承担剩余20%贷款贴息资金。

2、申请州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贴息时间4年以内,参照省级补助办法前两年贷款贴息由州旅游局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付,后两年州、县按50%分担。

(二)宣传推介费。用于开拓旅游市场而举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国内促销活动费。用于在国内举办或参与国内的重大旅游主题活动的支付。

2、旅游宣传品制作费。用于制作旅游音响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旅游宣传资料等的支出。

3、国内宣传费。用于我县整体旅游形象或旅游产品推介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信息网络费。用于玛曲旅游信息化建设及旅游网站运行费用。

(四)全县重点旅游景区规划、专项规划、跨区旅游规划及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补助。

(五)旅游系统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资源勘查、旅游统计调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大型旅游专项调研课题、全县性的大型会议等专项支出。

(六)全县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补助。

(七)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有关支出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申请州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审定上报,州财政局、州旅游局核准。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我县凡申请省级、州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由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局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州财政局、州旅游局。

1、县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归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审定,州财政局、州旅游局核准统一上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县财政局和旅游局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省级项目一式三份,州级项目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含:

1、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估算、地方配套或自筹资金金额、申请旅游发展资金数额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及批准文件;

3、项目工作方案,项目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及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资金金额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等,地方配套或自筹资金的资信证明。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县旅游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州旅游局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发展项目,对拟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与县财政局商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逐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县财政、旅游部门须在资金下达的当年底向上级财政、旅游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有关情况。使用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须有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将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通过财政、旅游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旅游、财政部门。

(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县财政、旅游部门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资金使用任务的单位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拨款或收回已播出的专项资金:

1、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

2、截留挤占转移或挪用资金;

3、项目管理混乱,进度缓慢,经济效益差的;

4、项目投资事先留有缺口的,自筹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

5、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违约活动的。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玛曲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玛曲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旅游 管理办法 玛曲县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旅游 管理办法 玛曲县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