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推荐]_浙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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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国罚〔2010〕81号

杭州萧山大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3月26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1、在对你公司一楼门市部的检查中核实2008年共有165笔,总额78595.70元,2009年有117笔,总额52566.60元,共计131162.30元零星销售没有申报销售收入。

2、在检查你企业2008年的账务中发现2008年8月46号凭证记载“借:银行存款50000元,贷:应收账款50000元”,凭证附件显示系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替吴某个人付款。经核实,这笔业务是销售给吴某的商品,因为吴某与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款由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用支票替吴某支付给大众机电公司,该笔销售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且未申报纳税。

3、发现2008年9月份3号凭证和12月份101号凭证分别对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作了调增16524.47元和调减16524.47元的处理。经核实,9月份3号凭证是对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分别调减448.82元、5966.91元、11000元和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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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0.20元正负相抵后的结果。其中448.82元和5966.91元是原先记在商品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金,价税分离后允许从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调减;11000元是销售的商品由于交货地点的变动给客户价格的折让,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予从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调减,应补税;调增的33940.20元中10343.20元和12137元两笔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了税款,属重复缴税,应扣减。12月份101号凭证对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调减16524.47元没有合法依据,不予调减,应补税。综上,你企业2008年应补缴的增值税为19542.37元;2009年应补缴的增值税为7637.88元,合计应补缴增值27180.25元。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7180.2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180.2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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