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_村委会另行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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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322

【实施日期】 19980322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河南省〈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7人组成,每届任 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 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热爱祖国,热爱社 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民中 享有威望;

(三)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办事认真负责,能独立完成任务。

村民委员会主任还应当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共同致 富。

【章名】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选 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村选举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也可由各 村民小组推荐,但不得指定。村选举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由村选 举小组成员推选产生。

村选举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依法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 选民名单,组织推荐候选人,确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 果。

村选举小组在选举前应宣传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村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选举后应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 工作档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地 方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村选举小组的经费从村提留的管理费 中列支,对经费困难的村,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章名】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凡户籍在本村、截止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

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经村选举小组确认,不 列入选民名单。

第九条 选民资格的认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 得到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城乡结合部的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凡是长期在本村居住、能尽村 民义务、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非国家正式干部和国有企业、国家行政事业 单位正式职工、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非正式职工的村民,应视为具备选民 资格。

第十条 选民由户口所在地的村选举小组进行登记。登记后发给选民 证。

第十一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小组提出,村选举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

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调整。

【章名】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选由村民小组提名推荐、农村基 层政党或群团组织推荐、有选举权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村民自荐,也可由村选举小组组织全体村民预选的方式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选应分别提出,并于选举日 的10日前按姓氏笔划公布。

第十三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选名单公布后,由村选举小组组织召开村 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在充分酝酿、协商后进行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在投票选举3天前张榜公布,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差额1人,副主任候选人差额1人,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 选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村选举小组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选举小 组工作;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村选举小组出缺时,应按选举小组产生程序补缺。

第十五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村选举小组向选民介绍有关情况,并可 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 题。

【章名】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六条 村选举小组应根据选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选举的原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可以设立选举中心会场集中投票,也可以设 立若干分会场分别投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中心会场和分会场为选民提供 单独划票的场所。

因老、弱、病、残或其他正当原因不便到选举中心会场和分会场投票 的,可以由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入户接受投票。

第十七条 选票应按选民证逐个发放,并在选民证上注明。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写。选民因外 出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 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个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一次同时投票

直接选举产生。

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 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应将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选举中心会场,并 当众开箱、验票、唱票、计票。

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村选举小组推荐,由村民会议通过产生。

第二十条 选民参加投票在半数以上的,选举有效,选举所投总票数 等于或少于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一条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辩认的选票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获得参选人数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获得半 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 选举。

经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超过3人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应当在 3个月内补选缺额。补选缺额时,须召开村民会议,对没有当选的正式候 选人投票选举,在获得参选人数1/3以上的选票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 少确定当选人。

第二十三条 经多次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人 数的,不足名额可暂缺。主任暂缺的可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 任、副主任都出现空缺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临时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村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封存选票,当场公布选 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后,应及时进行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的选举。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10-15户推选

1人,村民代表的数额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0人。

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章名】 第六章 撤换与补选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有权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检举控告和提出罢免、撤换的要求。

有1/5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 提出罢免、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但应允许被要求罢免、撤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提 出申辩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须 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宣布撤销其职务;被列为犯罪 嫌疑人、离任6个月以上的,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撤销 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被罢免、撤换或提出辞职等因故 缺额时,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征求 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补选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干 扰、阻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 :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村民自由行 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人、检举人进行压制、报 复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选举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 选举无效,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选举小组,重新依法组织选 举。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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